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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19 08:10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刑法規(guī)定
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相關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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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罪名定義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行為人違反法律的規(guī)定,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的吸收公眾存款,并由此擾亂了金融秩序的犯罪行為。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gòu)成本罪。依本條第2款的規(guī)定,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這里的單位,既可以是可以經(jīng)營吸收公眾存款業(yè)務的商業(yè)銀行等銀行金融機構(gòu),也可以是不能經(jīng)營吸收公眾存款業(yè)務的證券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gòu),還可以是其他非金融機構(gò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