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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0 18:52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常用刑法規(guī)定
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有關聯(lián)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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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罪名概念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行為人違反法律的規(guī)定,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的吸收公眾存款,并由此擾亂了金融秩序的犯罪行為。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立案標準
根據(jù)《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1、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shù)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shù)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2、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三十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一百五十戶以上的;3、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shù)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shù)額五十萬元以上的。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決書江蘇省無錫市崇安區(qū)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4)崇刑二初字第039號 公訴機關無錫市崇安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天津碩華兌中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無錫分公司總經理。被告人王某因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于2013年3月14日被無錫市崇安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2013年8月28日因本案 被押回審理。無錫市崇安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崇檢訴刑訴(2014)1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 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于2014年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無錫市崇安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代 理檢察員劉國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于2011年7月至2012年2月,擔任天津碩華兌中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另案處理)無錫分公司總經理,負責該公司全面工作期間,被告人王某伙同馮浪、王慶豐(均已判刑)等人,于2011年7月至11月 ,以募集股權投資資金,開發(fā)煤礦為由,通過業(yè)務人員公開發(fā)放宣傳資料、召開推介會、撥打電話等方式向社會公開宣傳,以高額回報為誘餌,非法吸收存款人民幣457萬元。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無錫市公安局崇安分局出具或者收集的刑事案件偵破經過、投資理財協(xié)議、宣傳資料等書證、證人張某、韓某等人的證言及被告人王某的供述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常住人口 基本信息證實被告人王某的身份事項。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作為天津碩華兌中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無錫分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伙同該公司的其他人員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系單位犯罪、共同犯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 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在判決宣告后刑罰執(zhí)行完畢前,發(fā)現(xiàn)有漏罪沒有判決。 依法實行數(shù)罪并罰。被告人王某辯解其在2011年9月才開始全面負責無錫分公司的工作,經查,天津碩華兌中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無錫分公司多名證人均證實被告人王某于2011年7月就開始全面負責無錫分公司工作,故該辯解缺少事實依據(jù),本院不予采信。關于被告人存在自首情節(jié)的辯護意見,經查。被 告人不具有自動投案的情節(jié),故該辯護意見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七十條、第六十九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與前罪所判的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并罰 ,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 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7月11日起至2016年1月10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的次日起十日內一次性繳 納)。二、責令被告人王某退出違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1份, 副本2份。 審判長王學軍 審判員許正平 人民陪審員吳漢烈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黎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