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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4 14:29
非法組織賣血罪刑法規(guī)定
第三百三十三條第一款,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非法組織賣血罪近似的罪名
問法網律師對非法組織賣血罪相關罪名有如下觀點:非法組織賣血罪,強迫賣血罪,非法采集、供應血液、制作、供應血液制品罪,采集、供應血液、制作、供應血液制品事故罪,醫(yī)療事故罪,非法行醫(yī)罪以上就是問法網律師提供的關于非法組織賣血罪相關罪名的內容,有什么不理解的可以在線留言咨詢或者撥打4006064626電話咨詢。
非法組織賣血罪是什么意思
非法組織賣血罪是指行為人違反國家的相關規(guī)定,組織他人出賣血液構成犯罪的行為。
與其他罪名的界限
(一)本罪與強迫賣血罪的界限兩罪在主體上都是一般主體,必須是年滿16周歲的人才能構成;主觀上都是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行為的性質而仍然實施這種行為;客體上都直接侵犯了國家對獻血工作的管理制度。但它們又有明顯的不同:(1)客體不完全相同。非法組織賣血罪沒有侵犯賣血者的人身權利,而強迫賣血罪則侵犯了賣血者的人身權利。(2)客觀方面不同。非法組織賣血罪中的被組織者是自愿賣血的,而強迫賣血罪中的賣血者則是被迫的;本罪表現(xiàn)為組織行為,而后者表現(xiàn)為以暴力、威脅方法強迫的行為。(二)本罪與非法采集、供應血液、制作、供應血液制品罪的界限兩罪都是血液方面的危害公共衛(wèi)生罪,主觀上都出于故意,客觀方面也表現(xiàn)出一定的相似之處,主體都是一般主體,客體也基本相同,但二者是有明顯區(qū)別的:(1)犯罪對象不完全相同。本罪的對象只能是血液,不包括血液制品;后者的對象不僅包括血液,還包括血液制品。(2)行為方式不同。本罪表現(xiàn)為將血液作為商品加以出賣而破壞無償獻血制度,后罪表現(xiàn)為沒有采供血液資格或制作、供應血液制品的資格而非法進行采供或制作、供應而破壞采供血以及血液制品管理制度。(3)本罪是行為犯,后者是危險犯,必須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才能構成犯罪。(4)本罪的主體在理論上屬于組織犯,后者的主體在理論上屬于實行犯。犯罪處罰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非法組織賣血罪相關法律《獻血法》第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wèi)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法采集血液的;(二)血站、醫(yī)療機構出售無償獻血的血液的;(三)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非法組織賣血罪案例分析被告人李某,曾用名李丙銀,男,生于一九六七年三月二十三日,漢族,農民。一九九一年五月三十日因犯拐賣人口罪被南召縣人民法院判刑二年,一九九三年二月七日刑滿釋放。一九九八年三月九日因涉嫌非法組織他人賣血被鎮(zhèn)平縣公安局刑事拘留,三月十八日被依法,現(xiàn)押鎮(zhèn)理縣看守所。辯護人肖軍,鎮(zhèn)平縣群雄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人劉某,女,生于一九六九年一月十五日,漢族,農民。一九九八年三月九日因涉嫌非法組織他人賣血被鎮(zhèn)平縣公安局刑事拘留,三月十八日被依法逮捕,同年四月二十日被鎮(zhèn)平縣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系李某之妻。辯護人薛燕,鎮(zhèn)平群雄律師事務所律師。鎮(zhèn)平縣人民檢察院于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二日以被告人李某、劉某犯非法采集、供應血液、制作、供應血液制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二日在本院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鎮(zhèn)平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員仵陽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劉某及其辯護人肖軍、薛燕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鎮(zhèn)平縣人民檢察院指控:一九九八年二月十四日至二月二十八日,被告人李某私購彩血工具伙同其妻劉某,先后在本縣城郊鄉(xiāng)肖營和城關鎮(zhèn)東門村徐豐平家,非法采集血液,足以危害人體健康。其行為已構成非法采集、供應血液、制作、供應血液制品罪,請求依法判處。被告人李某及辯護人辯解:被告人構不成犯罪,理由是起訴書認定的是非法采集供應血液罪,犯罪對象是血液,而被告采集的是血漿。被告人劉某及辯護人辯解,被告人劉某系從犯,應從輕或免除處罰。經審理查明:被告李某私購采血用離心機一臺及其它采血工具,伙同其妻劉某于一九九八年二月十四日至二月二十八日止,先后在本縣城郊鄉(xiāng)肖營村李道瑞(外逃)家和本縣城關鎮(zhèn)東門村徐豐平家非法采集三十余人的血液,加工后賣給李坤生(外逃)轉售。二月二十八日經群眾舉報,被告人李某、劉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并繳獲已加工的血漿二十三袋。經南陽市衛(wèi)生防疫站抽取其中七袋化驗,均含有艾滋病病毒。上述犯罪事實,被告人李某供述:九八年正月十八日在李道瑞家采血三天是與李道瑞、劉玉變、我愛人劉某一起采毛血130幾袋,弄成血清70幾袋,隊員18人,采后賣給李坤生了。在徐豐平家我和劉某采了二天半,采60來袋,搞成血清23袋,南陽拿走了,隊員16人,每人每天抽二袋等情節(jié)與被告人劉某供:開血站沒有手續(xù),我負責扎針,志武負責離漿及記帳,隊員是我丈夫聯(lián)系的等情節(jié)相一致,且與證人劉玉變證實的:志武|閣娃、李道瑞是今年正月十八開始在我家抽血的,志武愛人扎針抽血,志武把血漿分離,我愛記帳,賣血隊員是志武聯(lián)系的有17—18個,三天分離后血漿有180袋的情節(jié)及證人張保成、徐豐平、岳建國、楊青山、魏全、牛宗梅、梁海等人證實:李某與他人一起開血站,李某全面負責,劉某是扎針的,徐家二樓西頭一間半房住一、二十人專門賣血,每天都抽血,有些一天兩次,他們也不管你有沒有病等情節(jié)均能相互印證,并有扣押作案工具血液離心器、還輸器、加工后的23袋血漿及南陽市衛(wèi)生防疫站血樣監(jiān)測結果所證實。本案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足以認定。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劉某未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而非法采集、供應血液,足以危害人體健康,其行為已構成非法采集、供應血液、制作、供應血液制品罪;且系共同犯罪,檢察機關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在作案過程中起主要作用,系,被告人劉某在作案過程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被告人李某及辯護人辯解認為構不成犯罪,被告人采集的是血漿不是血液的理由,經查不能成立,不予采納。被告人劉某及辯護人辯解被告人系從犯,應從輕、減輕處罰的理由,經查屬實,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條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一、二款、第七十二條一、二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被告人李某犯非法采集、供應血液、制作、供應血液制品罪,判處二年,并處罰金三千元。被告人劉某犯非法采集、供應血液、制作、供應血液制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年,并處罰金二千元。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非法組織賣血罪案件辯護詞推薦尊敬的審判長、陪審員:上海凱中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被告人胡##家屬的委托指派陳德子律師擔任胡##的辯護人,現(xiàn)根據事實與法律發(fā)表如下的辯護意見,請法庭給予充分的考慮并依法采納。由于案發(fā)至今我們代理了前兩個程序因此對本案比較了解,雖然我們在案發(fā)后向公安機關提出過取保候審的申請但是很遺憾沒有獲得批準。經過剛才的庭審我們對公訴人指控的罪名不持異議,也認可偵查機關所查明的案發(fā)經過和案件的基本事實。現(xiàn)我們僅對量刑部分作以下幾點辯護意見:一、被告人胡##在到案后向公安機關如實地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該行為符合我國刑法第67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關于這點已得到公訴人的確認,我非常感謝,也望法庭在量刑時給予認定并在量刑時給予從輕處罰。二、本案中被告人胡##是初次犯罪,沒有前科和劣跡,這點法官、公訴人我們都可以從案卷看出甚至當庭看看他就是一個地道的農民。三、從本次犯罪的后果上看,本案并沒有造成嚴重的后果,社會危害性還是比較輕微的。四、從犯罪的主觀惡性來講,胡寶海的主觀惡性相對較小??梢钥闯龊?#在整個犯罪中并不是占主要地位和也有發(fā)揮主要作用,他雖然參加在其中但是他在本案件起到的作用也非常有限,實在是對法律的無知才造成今天接受審判的后果。五、從認罪悔罪態(tài)度上來說,胡##的認罪悔罪態(tài)度是非常好的。本案中胡##從2013年11月20日刑事拘留至今已經5個多月了,他至始至終都是認罪的并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偵查的。他還在辯護人會見的時候說要我跟法官求求情“我們沒偷沒搶,我不知道賣血是犯法的,要不是窮誰愿意把自己的血賣掉呢?我老了因為血不合格他們不要就叫我在人多時候幫幫忙做點事也好掙點工錢給老伴買藥,可我真不知到這是犯法的事。。不然我這么大歲數了無論如何也不敢做”。關于這點,辯護人認為其行為客觀上確觸犯了刑法,其主觀上缺少犯罪的主觀意愿的。作為一個年老的農民他法律意識淡薄對某些事情及對自己的行為會造成的后果無法作正確的判斷,也值得同情和原諒。 辯護人認為,綜合全案看,被告人胡##具有坦白情節(jié)可從輕處罰,本次系初犯且犯罪情節(jié)輕微,到案后認罪悔罪態(tài)度良好,主觀惡意和社會危害性都較小也可酌情從輕處罰,請法庭在落實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給予這樣這個老實巴交的農民一個改過自新、寬大處理的機會吧,他已經63歲了,沒有再犯罪的危險。辯護人認為被告人胡##符合我國刑法七十二條緩刑的條件,因此再次懇請法官對胡##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請讓他早日回到原籍山東農村去度過晚年的生活,目前他已經羈押近半年了,確實是年老體弱不堪再受牢獄之苦。以上的意見望法庭能依法采納。謝謝法官!參考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1年最新修訂版]獻血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