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生產(chǎn)、銷售間諜專用器材罪 2015-10-12 17:56:32
非法生產(chǎn)、銷售間諜專用器材罪是指非法生產(chǎn)、銷售竊聽、竊照等專用間諜器材的行為。
第二百八十四條 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管理秩序。根據(jù)國家安全法和其他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任何組織和個人均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竊聽、竊照等專用諜器材,因此在我國,竊聽、竊照專用器材是一般禁止持有、使用的物品,除非法律特別授權,持有、使用即為非法。對于有關機關確有需要的,其具體使用程序應做嚴格的限制,如國家安全法第10條規(guī)定,國家安全機關因偵察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需要,根據(jù)國家有關規(guī)定,經(jīng)過嚴格的批準手續(xù),可以采取技術偵察措施。第33條規(guī)定,公安機關執(zhí)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時,適用本法有關規(guī)定。這些程序規(guī)定目的在于防止有關機關濫用國家權力,侵犯公民權利。所有這些法律、法規(guī)和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構成了國家對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管理秩序,竊聽是指秘密偷聽、偷錄他人言談、動靜,竊照是指秘密拍攝他人行為舉止。竊聽既包括行為人親自偷聽,也包括行為人利用各種工具偷聽、偷錄,竊照是用各種照相器材偷拍、偷攝。竊聽、竊照關乎公民個人隱私生活自由權和企事業(yè)單位自主進行經(jīng)營活動,不受非法干擾的權利,因而除非有權機關依法進行,均為非法。但是一般來說,行為人親自偷聽,或者用一般器材偷拍、偷照的,限于條件,危害不會太大,因此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構成行政違法,或者民事侵犯的,應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或民事責任。然而運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進行竊聽、竊照的,行為人的破壞能力極大,給公民生活自由和企事業(yè)單位的正常經(jīng)營活動構成很大威脅。同時一些不法分子如果將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用于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則會損害國家的安全和利益。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成為本罪的主體。
本罪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在司法實踐中,行為人實施這種竊聽、竊照的行為,一般是出于某種非法的目的,有的則是出于好奇,不論行為為人出于何種目的和動機,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竊聽、竊照專用器材是技術偵察工作中使用的重要手段。技術偵察,是指國家有關部門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運用現(xiàn)代科學技術手段,偵破刑事案件,發(fā)現(xiàn)犯罪和查找罪證的措施。國家有關部門因偵察犯罪的需要,根據(jù)國家有關規(guī)定,經(jīng)過嚴格的批準手續(xù),可以采取技術偵察措施。任何未經(jīng)批準,擅自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行為,都是違反規(guī)定的行為。主要包括兩種情形:一是有權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未經(jīng)批準擅自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二是無權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而擅自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行為人使用普通的錄音、攝影器材非法竊聽、竊照的,不構成本罪。
非法使用是指非法竊聽、竊照。竊聽、竊照專用器材是用來進行秘密監(jiān)聽、錄音、拍攝影象的專用工具,所以非法使用是指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進行非法竊聽、竊照。如果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公開錄音、拍攝影象,其持有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行為可能是非法的但其使用行為不屬于本罪客觀方面的“非法使用”。非法竊聽是指非法使用竊聽專用器材,秘密監(jiān)聽竊聽對象的言談、動靜。監(jiān)聽對象既可以是我國公民,也可以是外國人、無國籍人、企事業(yè)單位。監(jiān)聽內(nèi)容包括私人談話、電話、日常生活起居、會議等。當然,如果行為人利用竊聽專用器材竊聽國家秘密的,則構成妨害國家秘密的犯罪。
非法竊照是指行為人非法使用竊照專用器材偷拍、偷錄他人活動或其他目標的行為,竊照的對象包括日常生活起居、個人交往活動、企事業(yè)單位經(jīng)營活動等。如行為人用竊照專用器材偷拍、偷攝國家秘密的,構成妨害國家秘密的犯罪。
本罪屬結果犯,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造成嚴重后果的,才構成本罪。所謂嚴重后果是指由于行為人非法竊聽、竊照行為而致使竊聽、竊照對象傷、亡、受重大財產(chǎn)損失,嚴重損害國家政治利益等情形。這里的嚴重后果是指與行為人竊聽、竊照有關的危害結果,行為與結果之間既可以是直接因果關系,也可以是間接因果關系。
區(qū)分罪與非罪的關鍵是看是否造成了嚴重后果。
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符合下列條件:
行為人實施了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行為;
必須造成嚴重后果。
同時具備上述兩個條件的,應當立案。本罪是結果犯。對于未造成嚴重后果的,則不構犯罪,不予立案。
本罪與間諜罪的界限
主要區(qū)別在于:后罪的犯罪主體是參加了間諜組織或者接受了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任務的人,或者為敵人指示轟擊目標的人,其犯罪目的是完成間諜任務。本罪不具備這些條件。若行為人是為了完成上述間諜任務,而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屬于法條競合,應定間諜罪,不構成本罪。若行為人既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又從事間諜活動,二者之間沒有關聯(lián),則構成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及間諜罪,應實行數(shù)罪并罰。
犯本罪的
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十一條 任何個人和組織都不得非法持有、 使用竊聽、竊照等專用間諜器材。
第二十九條 對非法持有屬于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 品的,以及非法持有、使用專用間諜器材的,國家安全機關可以依法 對其人身、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對其非法持有的 屬于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以及非法持有、使用的專用 間諜器材予以沒收.
非法持有屬于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構成泄露國家秘密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國家安全法》第二十一條 所稱“專用間諜器材”,是指進行間諜活動特殊需要的下列器材:
(一)暗藏式竊聽、竊照器材;
(二)突發(fā)式收發(fā)報機、一次性密碼本、密寫工具;
(三)用于獲取情報的電子監(jiān)聽、截收器材;
(四)其他專用間諜器材。
專用間諜器材的確認,由國家安全部負責。
案件基本情況:
2011年4月9日,陳某向王X以5500元價格租借無線電發(fā)射器材二套和接收器材30套,并提供給某校參加專升本考試中的學生作弊使用,陳X同時組織人員向考生發(fā)送答案,該答案來源于王X通過QQ傳送給陳X。后該案被公安機關當場破獲,檢察院以非法使用竊聽專用器材罪提起公訴。
本案爭議焦點:
1、陳X是涉嫌非法使用竊聽專用器材罪還是非法銷售間諜專用器材罪,或者無罪。
2、非法使用竊聽專用器材罪要求后果嚴重才構成犯罪,陳X的行為是否后果嚴重。
律師主要工作:
本案在公安機關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時,起訴意見書指揮陳X涉嫌非法銷售間諜專用器材罪。律師通過仔細分析法律,查閱案卷等,向檢察院提出了如下三點辯護意見:1、間諜專用器材根據(jù)《國家安全法》規(guī)定應由國家安全部門進行鑒定,鑒定機構資質不符。2、現(xiàn)有鑒定結論也只能證明陳X提供給學生的無線電設備屬竊聽專用器材,不是間諜專用器材。3、陳X的設備是租借給考生的,事后需收回,該行為不屬銷售,且銷售竊聽專用器材根據(jù)《刑法》規(guī)定不應認定為犯罪。
檢察機關接受了律師的辯護意見,以涉嫌非法使用竊聽專用器材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在審判階段,本律師據(jù)理力爭,根據(jù)刑法規(guī)定,非法使用竊聽專用器材需造成被害人死亡或精神重大疾病或者給公私財產(chǎn)造成重大損失等嚴重后果才應認定為犯罪。本案中陳X等被現(xiàn)場抓獲,考試也順利進行,且專升本考試試題也并未申報國家密等級,陳X的行為并未給本次考試造成嚴重后果。公訴方舉示的教師證詞和學校證明材料稱有學生上訪等嚴重影響并無相應證據(jù)印證,不足以證實造成了嚴重后果。而非法使用竊聽專用器材罪是結果犯,根據(jù)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規(guī)定 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在證據(jù)不能證明陳X的行為確實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下,應宣告陳X無罪。
最后,本案迫于社會壓力以及法院甚至向上級法院請示下,本案被告人最終被宣告有罪,但情節(jié)較輕免予刑事處罰。雖然律師無罪辯護的目的沒能最終實現(xiàn),但我們認為律師的努力已經(jīng)全部體現(xiàn)在辦案過程中,至少就目前司法環(huán)境本案應該算一個非常成功之案例。
2、國家安全法
3、國家安全法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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