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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的單方解除權

          編輯: 問法網小編 2015-06-06 21:07:55 閱讀數:632
          導讀:合同的單方解除權是指解除權人不必經過對方當事人同意,只要解除權人將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直接通知對方,或通過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向對方主張,即可發(fā)生合同解除的效果的權利。

          一、合同單方解除權的行使程序

          合同的單方解除,當解除條件成就時合同 并不當然解除,還需要實施解除行為。換言之,解除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選擇讓合同繼續(xù)履行下去,也可以選擇行使解除權而提前終止合同,選擇權在解除權 人。關于解除權行使的程序,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九十六條規(guī)定(《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guī)定主張解除合 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記手續(xù)的,依照其規(guī)定。 解除權人必須有解除合同意思表示的通知,自通知到達對方,合同即行解除。對通知的方式,法律沒有做出明確的規(guī)定。既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對 方當事人若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逗贤ā啡绱艘?guī)定,一方面簡化了解除權人行使合同解除的程序,不需要當 事人通過法院或仲裁機構經過訴訟或仲裁來裁判,提高了解除合同的效力;另一方面又賦予了被解除權人提出異議權的機會,防止解除權人濫用合同的解除權。就上 述案例而言,甲方已將解除合同的通知告知乙方,雙方的合同自該通知到達乙方即行解除。乙方若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對甲方行使解除合同是否 有效的確認之訴,而不是乙方訴請的繼續(xù)履行合同和賠償損失給付之訴,故乙方的訴請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另外,根據本條第二款,如果法律、行政法律規(guī)定合同應 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xù)的,一方當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權時,解除合同的通知到達對方當事人時合同并非當然解除,還必須到相關部門辦理批準、登記手續(xù),自批準、 登記后才生效。

          二、單方解除合同權行使的期限

          合同解除權的行使必須及時,否則, 如果權利人不及時行使權利,容易使合同中的權利義務長期處于不確定狀態(tài)。尤其是當一方違約,另一方可以在繼續(xù)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中選擇時,如果解除權人長 期不行使解除權,可能會導致違約方誤認為相對方選擇繼續(xù)履行而為此做準備,由此造成不必要損失。所以,合同解除權的行使必須有個期限。那么,合同解除權應 在多長時間內行使?按照《合同法》第九十五的規(guī)定(《合同法》第九十五條: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法律沒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解除權行使期限分三種情況。第一,依據合同自由原 則,允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解除權行使的期限,享有解除權一方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行使解除權,否則解除權歸于消滅。第二,如果法律對解除權行使的期限有規(guī) 定的,則應當在法律規(guī)定的期限內行使。由法律規(guī)定的解除權行使期限,為除斥期間,即當事人未在法律規(guī)定的期限行使解除權,解除權歸于消滅。如“最高人民法 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一年期限即屬法定期限。第三,對于法律沒有規(guī)定,當事人也未約定解除權行 使期限的,為避免權利人長期不行使權利,使合同一直處于不穩(wěn)定狀態(tài),影響交易進展及雙方當事人的利益,法律規(guī)定了催告制度,即對方當事人可以給權利人一定 的合理期限并催告其行使解除權,期限屆滿,權利人仍不行使權利的,解除權歸于消滅。

          三、單方解除權行使后的法律后果

          1.合同解除的溯及力問題

          單方解除權行使之后,合同依法或依約定解除,緊接而來的就是合同解除后的效力問題,即合同解除后將產生什么樣的法律后果。一般而言,合同被解除, 基于合同的債權債務關系消滅,但是這種消滅的效力是溯及既往,還是指向將來,這就涉及到合同溯及力的問題。如果合同解除使基于合同發(fā)生的債權債務關系溯及 既往地消滅,合同如同自始不成立,這是合同解除有溯及力;如果合同解除之前的債權債務關系仍然有效,只是合同解除時尚未履行的債權債務消滅,這是合同解除 無溯及力。有溯及力的合同才能恢復原狀,無溯及力的合同解除不可能恢復原狀。我國《合同法》第 97條規(guī)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 失。”該條款對合同解除后的溯及力問題沒有做出統(tǒng)一規(guī)定,而是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區(qū)分了繼續(xù)性合同與非繼續(xù)性合同的兩種類型。
          非繼續(xù)性合同是指履行行為為一次性的合同,這樣的合同被解除后能夠恢復原狀,已經進行的給付能夠返還給付人,所以非繼續(xù)性合同原則上有溯及力。從違約解除 的法律性質來說,違約解除是非違約方的一種補救方法,是對違約方的制裁,違約解除有溯及力對非違約方有利。首先,當非違約方已經履行合同債務時,有溯及力 的解除發(fā)生恢復原狀的效果,違約方必須將已經受領的非違約方的給付物返還給非違約方,這樣使得給付物的所有權重新歸于非違約人,非違約人可以基于所有權的 請求返還。由于所有權的效力優(yōu)于普通債權,所以在違約方的財產不足以清償數個并存的債權時,非違約方最容易得到其給付物的返還。如果解除無溯及力,就不能 周全地保護非違約方。因為無溯及力的話,只發(fā)生不當得利返還義務,不當得利返還請求屬于普通債權,沒有優(yōu)先受償的權利。其次,在雙方當事人已經部分或全部 履行合同但雙方都不愿意返還給付的情況下,違約解除有溯及力并不妨礙當事人要求的滿足,當事人可以放棄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而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最 后,非違約方若不欲取回所為給付,則可不行使解除權,轉而尋求其他補救措施,如請求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等。
          繼續(xù)性合同是指履行在一定的繼續(xù)的時間內完成,不是一時或一次性完成合同。繼續(xù)性合同的解除無法溯及既往,已經履行的部分也沒有必要恢復原狀。這些情況主要有:1、合同無法溯及既往。例如,租賃合同或勞務合同中,一方當事人已經對租賃物進行了使用或一方當事人已經提供了勞務,另一方當事人無法將這些履行返還 給對方。2、合同解除溯及既往將影響善意第三人合法的既得利益。例如,一方當事人接受交付后就將標的物轉讓給第三人,若合同解除溯及既往,將會給第三人造 成損害。就本案而言,甲方選擇違約救濟的形式是解除協(xié)議書,甲乙雙方的合同自2006年3月乙方收到甲方通知函時即行解除,雙方合同關系全部終止。所以, 乙方訴請繼續(xù)履行合同是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2.合同解除與損害賠償

          一般說來,如果合同解除后,確因一方的過錯造成另一方損失的,則有過錯的一方應當向受害方賠償損失,不能因合同解除而免除其應負的賠償責任 ?!逗贤ā返?7條有規(guī)定,我國《民法通則》第115條也有相似之規(guī)定“合同的變更或者解除,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但是損害賠償的 范圍該如何確定,是否包括合同不履行而產生的可得利益?賠償范圍的確定,原則上以合同解除時為分界線。在這個分界線之前給非違約方造成的損害都應 在賠償范圍內,包括但不限于:一是非違約方訂立合同時所支出的費用;二是因相信合同能履行而作準備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三是解除合同以后,為恢復原狀而發(fā)生 的費用;四是因違約方在合同解除前不履行合同而給非違約方造成的損失。這些是當事人信賴合同能夠成立并能夠得到履行而產生的,屬于非違約方經濟利益的損 失,所以應列入賠償范圍內。合同解除以后尚未履行的合同期的可得利益不應包括在損害賠償范圍之內。因為合同解除由違約而產生的情況下,單純從違約來看,確 實存在違約造成可得利益損失。但合同的解除不應超出合同解除效力所應達到的范圍。由于合同解除的效力是使合同恢復到訂立合同前的狀態(tài)(非繼續(xù)性合同有溯及 力)或者解除之時的狀態(tài)(繼續(xù)性合同無溯及力),而可得利益只有在合同完全履行時才有可能產生。既然當事人選擇了解除合同,就說明當事人不愿意繼續(xù)履行合 同,那么非違約方就不應該得到履行后所應得的利益。從法理上分析,合同因解除而終止,合同的效力即告消滅,合同中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也即歸于消 滅,不存在要求賠償尚未履行合同期的可得利益。如果把損害分為合同解除前造成的損失和解除后尚未履行期可得利益損失兩部分,則兩部分的損失不應同時主張。 合同解除與可得利益的損害賠償均是合同非違約方在對方違約時所享有的權利,非違約方可以選擇其一以維護自己的利益,選擇解除合同或選擇可得利益損害賠償都 足以使非違約方的權利得到充分的保護,沒有必要同時采取兩種方式,也不符合民事活動公平原則。因此就上述案例乙方提出可得利益的損失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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