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撈人的陷阱
當某人自稱能"花點錢把關在里面的人通過關系撈出來"時,您千萬不要相信,因為把在押人員放出來有嚴格的審批程序,不是說一個人說了算,即使人真的被放出來,也是經過司法機關調查的結果,絕對不是"撈"出來的。其實每個案子的犯罪嫌疑人都是因證據不足而被釋放的可能,以"撈人"為誘餌的"騙子"正是鉆了這個空子,收取了"打撈費"之后坐等結果,其實能被釋放的人,是經司法機關查明他屬于涉嫌犯罪證據不足的人,就算你不花一分錢,一樣會釋放。您看花這樣的錢 是不是太冤枉了。
2、風險代理的陷阱承諾先不收代理費用,等辦完案子之后再收錢,與"撈人"的伎倆一樣,實際上他們只是坐等案件結果,根本不會起任何作用。
3、明信片請律師的陷阱您突然收到被關押的親友的明信片,指名要求請人擔任辯護人時,您要高度注意了,如果他以前不認識這個人,這種明信片十有八九是與您的親友關在一起的提前 釋放的人搞的鬼,他們提前出來后和社會閑散人員相勾結,采取威脅的手段,誘使您的親友給您寫明信片委托律師,賺取高額的代理費,撈取好處。
4、辦理取保候審的陷阱很多人不了解"取保候審"的條件與實質,一位律師代為辦理"取保候審"就是花點錢,找找關系,把羈押的親友弄出來就什么事也沒有了。而實際上,我國刑訴法對于"取保候審"是有嚴格的限制條件:(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使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至于發(fā)生社會危害性的;(3)應當被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的,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xù)查證、審理的。辦理取保候審后,犯罪嫌疑人不等于沒事兒了。取保候審與逮捕都同屬于強制措施的一種,所以說辦理取保候審后,也有可能被判有罪,也同樣要坐牢。此外,在看守所辦理取保候審,對外地 戶口的犯罪嫌疑人的辦理條件限制的更加嚴格。當然,對一些證據不足、一時又難以查清的案子經領導批準辦理取保候審的也是有的。辦理取保候審不成功不收費, 與風險代理的原理是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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