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罪刑法規(guī)定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 【妨害公務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zhí)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fā)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zhí)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
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條 【妨害公務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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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務罪罪名概念 妨害公務罪,又稱“阻礙執(zhí)行公務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行為。妨害公務罪屬于我國刑法中的擾亂公共秩序罪。
本罪客觀方面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實施以下四種情形之一的行為: 1.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犯罪對象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所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運用其合法職權進行自己的公務活動。例如交通警察依法維護交通秩序等。實施上述行為必須是針對正在執(zhí)行公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尚未開始執(zhí)行公務或者執(zhí)行公務已經完畢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施以暴力,不再具有阻礙執(zhí)行公務的性質。這里的依法執(zhí)行職務,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運用他的合法職務正在從事公務。無論對人施加暴力,還是對物進行破壞,只要足以達到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公務的,都構成本罪。威脅,包括采用書面、口頭等方法以進行殺害、傷害、毀容、劫奪財產相脅迫,不包括一般性的吵鬧與謾罵。如果吵鬧、謾罵為人身侮辱性語言,直接侵犯他人人格名譽,而且情節(jié)嚴重的則構成侮辱罪。 2.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zhí)行代表職務的行為。根據(jù)1992年4月3日全國人大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第6條的規(guī)定,代表依法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工作期間的工作和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活動,如與選民聯(lián)系、檢查、視察等,都是執(zhí)行代表職務。對此以暴力、威脅方法加以阻止的,構成犯罪。 3.在自然災害和突發(fā)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行為。具體包含以下兩方面因素;一方面,行為人在客觀上實施了暴力、威脅方法。另一方面,行為人的上述行為必須是足以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這一點又具體包括以下幾層含義;首先,行為人的行為針對的是人民共和國的紅十字組織,是從事人道主義工作的社會救助團體。其次,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履行職責。在認定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履行職責行為時,應從以下三方面來考察:(1)行為人在客觀上是否實施了暴力、威脅的行為。構成本罪的,要求行為人在客觀上必須采用了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如果行為人沒有實施暴力、威脅的阻礙行為,而是采取吵鬧、指責、謾罵或其他的不積極、不配合的方法來影響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則行為人的行為不構成本罪,但可給予治安處罰。(2)行為人的阻礙行為是否發(fā)生在自然災害和突發(fā)事件中。這是構成本罪的時空方面的要求。如果行為人雖然實施了有關阻礙行為,但并不是在自然災害和突發(fā)事件中,而是平常狀態(tài),則行為人的行為也不構成本罪。(3)行為人的行為是否足以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白阋宰璧K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即出現(xiàn)了危險狀態(tài),反之,就是沒有出現(xiàn)危險狀態(tài)。 4.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zhí)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所謂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是指行為人實施的阻礙行為是以暴力、威脅方法以外的方式來進行的,在整個阻礙行為實施過程中沒有暴力、威脅的因素,即不包含對有關機關進行圍攻、沖擊,對有關人員進行人身殺害、傷害、捆綁、毆打等,或以殺害、傷害、毀壞財產、損壞名譽等相脅迫使用的非暴力、威脅的阻礙方法,可以是靜坐、謾罵、絕食等。行為人在客觀上阻礙的對象是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正在依法執(zhí)行的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此外,構成本罪的必須在客觀上造成嚴重后果。所謂嚴重后果,主要是指致使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執(zhí)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活動受到嚴重妨害,如嚴重妨害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偵破,或者造成嚴重的政治影響等。本罪的成立之所以不要求以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為條件,主要是考慮到國家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對造成嚴重后果的,只要是行為人故意實施阻礙行為,盡管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也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行為人的非暴力、威脅行為在客觀上是否造成嚴重后果是能否構成本罪的關鍵。本罪在沒有使用暴力、威脅手段的情形下屬于實害犯,以造成嚴重后果作為犯罪成立的必要條件。因此,如果行為人雖然故意以非暴力、威脅方法實施了有關阻礙行為,但卻沒有造成嚴重后果,行為人也不構成本罪。三、此罪與彼罪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