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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2 05:04
遺囑繼承糾紛釋義
遺囑繼承糾紛屬于婚姻家庭、繼承糾紛項下的具體案由,規(guī)定在《民法典》第六編。
遺囑繼承是指法定繼承人按照有效遺囑所確定份額繼承遺產(chǎn)的繼承方式。依據(jù)《民法典》的最新規(guī)定,《民法典》生效后公證遺囑的效力不再是最高了。
遺囑繼承人只能是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數(shù)人,不受法定繼承順序的限制。(例如,A生前立遺囑,將自己的全部財產(chǎn)都留給了自己的親哥哥B,此時盡管A的配偶、子女、父母還在世,也無權繼承A的遺產(chǎn)。)當然,如果是贈與給法定繼承人之外的人(例如,孫子女、外孫子女),則屬于遺贈。
此外,《民法典》還規(guī)定了附義務遺囑,即不履行義務的,經(jīng)請求,附義務部分的遺產(chǎn)可能會被法院取消。
遺囑繼承糾紛有關證據(jù)
1、訴訟主體資格
(1)原告身份證件、被告身份信息、居住信息、結婚證、戶口本、身份證、親屬關系證明或公安機關、村委會、居委會等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若當事人為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精神病人,還需提交監(jiān)護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本等)。
(2)證明是養(yǎng)子女、非婚生子女、形成撫養(yǎng)關系的繼子女應提供收養(yǎng)證明、出生證明、以及形成撫養(yǎng)關系的相關證明材料。
2、存在繼承事實
(1)被繼承人死亡證明
例如,醫(y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殯儀館出具的火化證;生前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死亡注銷戶口證明;死亡人員喪葬費、撫恤金審批表;死亡公證書;法院宣告死亡判決書;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死亡證明等。
(2)應提供遺囑原件
有公證遺囑的需提供公證書(北京目前處于正常執(zhí)業(yè)狀態(tài)的公證處有:北京市長安公證處、北京市方圓公證處、北京市方正公證處、北京市志誠公證處、北京市國泰公證處、北京市公明公證處等共25家)。其他形式遺囑也需提供原件,簽名并注明日期。
另外,律師見證遺囑屬于代書遺囑,由兩名執(zhí)業(yè)律師見證簽字,具有法律效力,但需要立遺囑人先去指定醫(yī)院開具相關診斷證明書,證明立遺囑人意識清醒。因此,您也可以委托律師做遺囑見證。
此外,若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也應提供書面放棄材料。
3、案涉遺產(chǎn)
(1)房屋:房屋所有權證(俗稱房本)、土地使用權證、房屋買賣合同、拆遷協(xié)議、出資證明、發(fā)票等。
(2)存款:銀行賬號、存單等。
(3)資產(chǎn):證明相應股票、股份、出資額的股東代碼、資金帳號、出資證明、工商登記資料等。
(4)車:行駛證或購車合同等。
(5)債權債務:應提供相應借據(jù)或其他憑證,盡可能提供相對人的身份信息、單位、住址等材料。
(6)住房公積金:賬戶信息。
(7)人身保險合同:如果沒有受益人,則保險金屬于遺產(chǎn)。
(8)被繼承人生前已起訴或?qū)Ψ揭褧娉兄Z賠償?shù)木駬p害賠償請求權,可以繼承。
遺囑繼承糾紛通用法規(guī)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第一千一百四十條、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5號 / 2020.05.28發(fā)布 / 2021.01.01實施)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 第一款 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81號/現(xiàn)行有效/?2006.12.19發(fā)布??/??2007.04.01實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通知》(法發(fā)[2007]16號??/??現(xiàn)行有效??/??2007.04.20發(fā)布??/??2007.04.20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6號??/??現(xiàn)行有效??/??2010.10.28發(fā)布/2011.04.01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1號??/??現(xiàn)行有效??/??2017.06.27發(fā)布??/??2017.07.01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