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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8 19:40
代位繼承糾紛定義是什么
代位繼承糾紛屬于婚姻家庭、繼承糾紛項下的具體案由,規(guī)定在《民法典》第六編。
代位繼承是指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親屬(即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等)代替被繼承人子女的繼承順序,繼承被繼承人子女應繼承的遺產份額。代位繼承不受輩份的限制。
《民法典》新增規(guī)定,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外甥、外甥女、侄子、侄女)代位繼承。當然此時的代位繼承,是在被繼承人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即配偶、子女、父母均無法進行繼承,且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本人也已去世的情況下才適用。
此外,依據《繼承法意見》第26條的規(guī)定,與被代位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子女)形成撫養(yǎng)關系的繼子女,不享有代位繼承權。
(例如:A有三子B、C、D。B早年死亡,有一子E?,FA死亡。在代位繼承中,對B的身份沒有要求,B只要是A的子女即可,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yǎng)子女、形成撫養(yǎng)關系的繼子女,均可。但是,對E的身份有要求。若E是與B形成撫養(yǎng)關系的繼子女,則E沒有代位繼承權。若E是B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yǎng)子女,則E有代位繼承權。)
請注意,代位繼承只適用于法定繼承,不適用于遺囑繼承。(舉個例子,A有三個子女B、C、D,A生前立有遺囑將全部財產都留給小女兒D,但是小女兒D意外先于A死亡,那么D的晚輩直系血親不能代位繼承該遺囑中的全部遺產,該遺囑歸于無效,遺囑中的遺產按法定繼承辦理,不過此時D的晚輩直系血親可以代D的位繼承法定繼承中D應繼承的份額。)
代位繼承糾紛去法院起訴
起訴書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1、原告信息;
2、被告信息;
司法實踐中,代位繼承糾紛可能直接用法定繼承糾紛立案,因此原被告一般均是享有法定繼承權的人。
3、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4、證據和證據來源。
代位繼承糾紛有關的證據
1、訴訟主體資格
(1)原告身份證件、被告身份信息、居住信息、結婚證、戶口本、身份證、親屬關系證明或公安機關、村委會、居委會等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若當事人為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精神病人,還需提交監(jiān)護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本等)。
(2)證明是養(yǎng)子女、非婚生子女、形成撫養(yǎng)關系的繼子女應提供收養(yǎng)證明、出生證明、以及形成撫養(yǎng)關系的相關證明材料。
2、存在繼承事實
(1)被繼承人、被代位繼承人死亡證明
例如,醫(y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殯儀館出具的火化證;生前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死亡注銷戶口證明;死亡人員喪葬費、撫恤金審批表;死亡公證書;法院宣告死亡判決書;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死亡證明等。
3、案涉遺產
(1)房屋:房屋所有權證(俗稱房本)、土地使用權證、房屋買賣合同、拆遷協(xié)議、出資證明、發(fā)票等。
(2)存款:銀行賬號、存單等。
(3)資產:證明相應股票、股份、出資額的股東代碼、資金帳號、出資證明、工商登記資料等。
(4)車:行駛證或購車合同等。
(5)債權債務:應提供相應借據或其他憑證,盡可能提供相對人的身份信息、單位、住址等材料。
(6)住房公積金:賬戶信息。
(7)人身保險合同:如果沒有受益人,則保險金屬于遺產。
(8)被繼承人生前已起訴或對方已書面承諾賠償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可以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