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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31 05:15
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通用刑法內容
刑法第二百八十條 【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相關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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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定義是什么
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是指非法制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屬于我國刑法中的擾亂公共秩序罪。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騙購外匯、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998·8·28 法釋[2000]20號) 第二條 偽造、變造、買賣海關簽發(fā)的報關單、進口證明、外匯管理機關的核準件等憑證或者購買偽造、變造的上述憑證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11.22 法釋[2000]36號) 第十三條 對于偽造、變造、買賣林木采伐許可證、木材運輸證件,森林、林木、林地權屬證書,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審核同意書、育 林基金等繳費收據以及其他國家機關批準的林業(yè)證件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以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 公文、證件罪定罪處罰。對干買賣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等經營許可證明,同時觸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百八十條規(guī)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 處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11.27 法釋[2000)37號) 第九條第一款 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頒發(fā)的野生動物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特許獵捕證、狩獵證、馴養(yǎng)繁殖許可證等公文、證件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以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罪定罪處罰。[相關司法解釋性文件] 最高人民檢察院研究室《關于買賣偽造的國家機關證件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的問題的答復》(1999.6.21) 對于買賣偽造的國家機關證件的行為,依法應當追究責任的,可適用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以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