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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07 09:13
危險駕駛罪通用刑法規(guī)定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危險駕駛罪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jié)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yè)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guī)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guī)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危險駕駛罪有關聯(lián)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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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駕駛罪罪名概念
危險駕駛罪入刑之后,經過修正案的修正,其行為具有多樣性,包括追逐競駛的行為,這是指行為人為滿足精神刺激相互追逐競相行駛超越;醉酒駕駛的行為,醉酒駕駛與酒駕并不相同,醉酒駕駛犯罪嫌疑人血液中酒精的含量更高,如果犯罪嫌疑人血液中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每100毫升以上,則屬于醉酒駕駛;校車運輸以及旅客運輸從業(yè)者,嚴重超載或嚴重超速行駛;行為違反危險化學品運輸管理規(guī)定,違規(guī)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害公共安全。
本罪主觀方面
危險駕駛罪的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故意,即明知自己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者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的行為危害到公共安全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狀態(tài)的發(fā)生。基于生活經驗,一個具有正常思維的人應當意識到醉酒駕駛和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會對周圍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造成威脅,因此應當采用各種方法避免這種行為的發(fā)生。 此罪在主觀上不可能是過失,即不可能意識不到自己醉酒駕駛和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的行為危及到公共安全,即使在醉酒駕駛的情形下,雖然由于醉酒的原因,其在醉酒狀態(tài)下會意識不到自己行為的危害性,但是行為人在醉酒之前應當知道醉酒后是不能駕駛的,否則將置自己和他人生命、財產安全于危險境地,如果其執(zhí)意飲酒以至于達到酒醉狀態(tài),借用“原因自由行為”的理論,此種情況下,行為人在自己醉酒后駕駛的主觀上仍表現(xiàn)為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