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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2 18:08
根據中國《刑法》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的立案標準如下:
1. 槍支、彈藥罪:攜帶、運輸、郵寄、訂購、出租、購買、持有未經許可的槍支、彈藥,或者銷售、制造、修改槍支、彈藥的,情節(jié)嚴重的,構成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罪。
2. 管制刀具罪:非法攜帶、持有、出租、銷售、運輸管制刀具,或者制造、修理、改造、買賣管制刀具的,情節(jié)嚴重的,構成非法攜帶管制刀具罪。
3. 危險物品罪:非法攜帶、運輸、郵寄、出租、購買、持有危險物品,或者銷售、制造、買賣危險物品的,情節(jié)嚴重的,構成非法攜帶危險物品罪。
4. 危及公共安全罪: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或者炸藥、有毒、放射性、傳染病菌等危及公共安全的物質,具有破壞公共安全的目的,且情節(jié)嚴重的,構成危及公共安全罪。
以上罪行的具體構成要件和刑罰,根據犯罪情節(jié)的輕重以及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會有所不同。建議在面臨相關問題時請咨詢專業(yè)律師,并參閱相關法律規(guī)定。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拘留指的是什么
拘留是短期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拘留可以由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應當注意的是,審判機關不可以采取拘留這一刑事強制措施,如果需要對被告人進行拘留的可以適用司法拘留。
拘留的對象:
拘留這一刑事強制措施所針對的對象主要是現(xiàn)行犯或者有重大嫌疑的分子。一般來說存在如下幾種情況的,可以對相關人員先行拘留,之后視情況決定是否采取逮捕或者其他刑事強制措施。
相關人員正在預備實施犯罪,或者在實行犯罪的過程中或者實行犯罪結束之后被當場發(fā)覺,也就是說被抓了現(xiàn)行;相關人員被在場的人員或者被害人當場指認實施了相關犯罪行為的;司法機關在相關人員身邊或者其住所發(fā)現(xiàn)了與犯罪有關的證據的,如交警在例行檢查時,在相關人員的汽車駕駛室內發(fā)現(xiàn)了毒品;相關人員在實施了相關的犯罪之后,企圖逃跑、自殺或者經司法機關查證屬于在逃人員的;相關人員在實施犯罪之后,為了逃避刑事追訴而毀滅、偽造證據,或者有可能與他人進行串供而逃避刑事追訴的;有重大嫌疑的分子,面對警察等執(zhí)法人員的盤查,而不講其真實的姓名和住址,或者無法查明其身份的;相關人員有流竄作案的重大嫌疑、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或者結伙作案的嫌疑的。
拘留的程序:
公安機關在拘留相關人員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除非存在緊急情況暫時無法出示,但是在將犯罪嫌疑人帶到公安機關后立即進行審查并辦理相關手續(xù)。
公安機關將相關犯罪嫌疑人拘留之后,必須及時進行送押,將犯罪嫌疑人送押看守所的時間至遲也不得超過24小時。并且拘留之后應當在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員的家屬,除非因案件的具體情況無法通知,或者在偵查階段相關犯罪嫌疑人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家屬可能會妨礙偵查。
此外,如果被拘留的人員是人大代表,還必須履行特殊的程序,這主要是為了保障人大代表充分有效地履行其代表職權,而不受外界不當因素的干擾。如果被拘留的人大代表是現(xiàn)行犯的,可以對其先行采取拘留的強制措施之后依程序進行逐級報告。如果被拘留的人大代表是非現(xiàn)行犯,必須依照法定程序逐級報告,經批準機關批準之后,再對相關的人大代表采取拘留的刑事強制措施。
此外還應當注意,如果是異地拘留的,必須通知拘留當?shù)氐墓矙C關,并在當?shù)毓矙C關的配合下,對相關人員進行拘留。
拘留的期限:
在對犯罪嫌疑人拘留之后,必須在24小時內進行訊問,如果認為拘留不當?shù)膽斄⒓瘁尫拧H绻泴彶檎J為需要對相關人員進行批捕的,也應當注意如下幾個時間點。
首先,公安機關偵辦的案件。如果案情比較簡單認為需要批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之內提請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如果存在特殊情況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之后,可以在3日的基礎之上延長1到4日。如果相關的犯罪嫌疑人存在著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的,案件的偵辦工作量比較大,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之后,可以將提請批捕的時間延長至30日。檢察機關在收到《提請批準逮捕書》之后,應當在7日之內決定是否批準逮捕。
應當注意的是,如果遇到犯罪嫌疑人不講其真實的姓名和住址,無法查明其身份時,拘留的期限則不受限制,在查明其身份之后,再計算拘留的期間。當然在身份無法查明的期間,刑事訴訟程序也應當正常進行,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可以給犯罪嫌疑人取特定的代號以代替其真實的身份。
其次,檢察機關偵辦的案件。人民檢察院偵辦的案件中,偵查部門在對相關人員采取拘留的刑事強制措施之后,一般應當在3日之內將相關材料移送本院的審查逮捕部門審查決定是否逮捕,特殊情況下,移送審查的時間可以在3日的基礎之上延長1到4日。審查逮捕部門在收到偵查部門移送的案件之后,應當在7日之內提出審查意見并報檢察長或者檢委會作出是否逮捕的決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
(2008年6月25日公通字[2008]36號) 第七條[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案(刑法第一百三十條)]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攜帶槍支一支以上或者手榴彈、炸彈、地雷、手雷等具有殺傷性彈藥一枚以上的;(二)攜帶爆炸裝置一套以上的;(三)攜帶炸藥、發(fā)射藥、黑火藥五百克以上或者煙火藥一千克以上、雷管二十枚以上或者導火索、導爆索二十米以上,或者雖未達到上述數(shù)量標準,但拒不交出的;(四)攜帶的彈藥、爆炸物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發(fā)生爆炸或者燃燒,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五)攜帶管制刀具二十把以上,或者雖未達到上述數(shù)量標準,但拒不交出,或者用來進行違法活動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六)攜帶的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發(fā)生泄漏、遺灑,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七)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