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91
2024-01-09 06:52
離婚糾紛定義是什么
離婚糾紛屬于婚姻家庭、繼承糾紛項下的具體案由,規(guī)定在《民法典》第五編。
離婚是指夫妻雙方依據法定條件和程序(即通過協(xié)議或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行為。因此產生的有關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yǎng)的問題屬于離婚糾紛。(例如,A和B是夫妻,后B出軌被A發(fā)現,A遂遂至法院要求離婚等。)
離婚糾紛去法院告
起訴書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1、原告信息;原告一般是婚姻關系中的一方。
2、被告信息;被告一般是婚姻關系中的另一方。
3、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4、證據和證據來源。
離婚糾紛相關法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第一千零八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5號 / 2020.05.28發(fā)布 / 2021.01.01實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第二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法釋[2001]30號 / 現行有效 / 2001.12.25發(fā)布 / 2001.12.27實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七條、第二十四條(法釋[2003]19號??/??現行有效??/??2003.12.25發(fā)布??/??2004.04.01實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guī)定》(法釋[2017]6號??/?現行有效/??2017.02.28發(fā)布??/??2017.03.01實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法釋[2011]18號??/??現行有效??/??2011.08.09發(fā)布??/??2011.08.13實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法釋[2018]2號??/??現行有效??/??2018.01.16發(fā)布??/??2018.01.18實施??)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 第一款 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81號/現行有效/?2006.12.19發(fā)布??/??2007.04.01實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通知(法發(fā)[2007]16號??/??現行有效??/??2007.04.20發(fā)布??/??2007.04.20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1號??/??現行有效??/??2017.06.27發(fā)布??/??2017.07.01實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法釋[2015]5號 / 現行有效 / 2015.01.30發(fā)布 / 2015.02.04實施 )
離婚財產糾紛的處理原則
1、適用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各項原則。離婚后財產糾紛實質是離婚糾紛之延續(xù),仍屬離婚糾紛,受《婚姻法》調整,故應適用《婚姻法》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各項原則。2、對財產分割協(xié)議從寬審查的原則。離婚糾紛中離婚、子女撫養(yǎng)、財產分割三大內容是一個整體,財產分割方案是雙方慎重考慮,權衡利弊后作出的決斷,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具體表現,不宜輕易否定。對財產分割協(xié)議應以形式審查為主,以尊重當事人約定為原則,變更協(xié)議內容為例外。3、尊重財產分割協(xié)議效力的原則。未發(fā)現訂立財產分割協(xié)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財產分割協(xié)議對當事人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應當注意,法律規(guī)定可以撤銷或變更原財產分割協(xié)議的情形并不包括顯失公平、重大誤解。不能以存在顯失公平、重大誤解為由變更或撤銷原財產分割協(xié)議。離婚的當事人在訂立離婚財產分割協(xié)議時,難免帶著感情、親情及他人無法感知的因素,達成的協(xié)議也就未必絕對公平,不宜以衡量其他民事合同的標準來判斷財產分割協(xié)議是否公平、合理。4、一方對另一方在《離婚協(xié)議書》訂立后,離婚證書領取之前購置的財產主張權利的,應審查該財產資金來源、形成經過及訂立《離婚協(xié)議書》時雙方是否知道該情況或已作處理。如離婚協(xié)議中已約定財產歸屬,對要求重新分割的請求不予支持。5、對離婚時漏分的夫妻共同財產,可以提起訴訟要求予以分割。6、對在離婚訴訟中,一方當事人已提出的某項財產,因證據不足,法院未予認定,后該當事人又有充分的證據,應該對原判決申請再審,而不得再次提起訴訟。但原判決未作處理或明確告知如有新證據可另行起訴的不在此列。7、根據《婚姻法》第47條提起訴訟的,應審查離婚時雙方是否知道或應當知道爭議財產的存在、是否已與其他財產或債務合并處理等等。如不屬于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偽造債務侵占另一方財產情形的,不應重新分割財產、處理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