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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3 08:54
開設賭場罪常見刑法規(guī)定
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開設賭場罪類似的罪名
開設賭場罪罪名概念
開設賭場罪是指行為人為他人提供賭博的場所或者設定賭博的規(guī)則提供賭具、籌碼、資金等為他人進行賭博實施組織行為而構成的犯罪。
開設賭場罪的既遂
開設賭場罪是行為犯。所謂行為犯,指以危害行為的完成作為犯罪客觀要件齊備標準的犯罪。只要行為人完成了刑法規(guī)定的犯罪行為,犯罪的客觀方面即為完備,犯罪即成為既遂形態(tài)。這類犯罪的既遂并不要求造成物質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結果,它以行為是否實施完成為標志。但這些行為又不是一著手即告完成,這種行為要有一個實施過程,要達到一定的程度,才能視為行為的完成。在著手實施犯罪的情況下,如果達到了法律要求的程度,完成了犯罪行為,就視為犯罪的完成,構成了犯罪的既遂。因此對于開設賭場罪,只要開設賭場者的行為完成了刑法規(guī)定的開設賭場罪行為,開設賭場罪的客觀方面即為完備,開設賭場罪即成為既遂形態(tài)。也就是說開設賭場者具有營利的目的并且實施了開設賭場行為,就構成開設賭場罪的即遂,不要求己經(jīng)在賭場內進行了賭博。但如果僅僅是單純的為開設賭場準備賭博工具,在賭場內并沒有同賭博者接觸,只能理解為開設賭場罪的預備行為,而不能認定為開設賭場罪的既遂。六、開設賭場罪共同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guī)定:“明知他人實施賭博犯罪活動,而為其提供資金、計算機網(wǎng)絡、通訊、費用結算等直接幫助的,以賭博罪的共犯論處?!? 根據(jù)該條規(guī)定,筆者認為,成立開設賭場罪的共犯,必須該共犯的行為對賭場的開設及運營起到了直接的、不可或缺的幫助作用。如為賭場的開設提供或物色場所、提供資金、為賭場招募工作人員等是當然的共犯;賭場開設后為賭場接送賭客、望風看場、發(fā)牌坐莊、上分兌籌碼等工作亦是對維持賭場運營起到了直接的幫助作用,其作用亦可認為是稍具規(guī)模的大型賭場不可或缺的,對這類人員亦可以開設賭場罪的共犯論處。但對在賭場中端茶、倒水、作飯、打掃衛(wèi)生等人員,其所從事的工作不與賭博有直接聯(lián)系,亦未對賭場的開設或運營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則對此類人員,雖在賭場工作亦獲取報酬,也不能以開設賭場罪的共犯論處。七、開設賭場罪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一)》第四十四條:開設賭場的,應予立案追訴。在計算機網(wǎng)絡上建立賭博網(wǎng)站,或者為賭博網(wǎng)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于本條規(guī)定的開設賭場。七、開設賭場罪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y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