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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1 23:19
行賄罪相關刑法規(guī)定
第三百八十九條 行賄罪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 在經(jīng)往來中,違反國家規(guī)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guī)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xù)費的,以行賄論處。 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行賄罪類似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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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賄罪概念
所謂行賄罪是指行為人為了獲取不正當利益而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試圖將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與其給予的財物結成對價的行為。如行為人甲并沒有獲得煙草專賣許可證的資格,但是其給予審批機關的相關人員財物而獲得了該行政許可,那么行為人便構成行賄罪。
立案標準
1、行賄數(shù)額在1萬元以上的;2、行賄數(shù)額不滿1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為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的;(2)向3人以上行賄的;(3)向黨政領導、司法工作人員、行政執(zhí)法人員行賄的;(4)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已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三、行賄罪的立案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