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47
2024-01-26 17:24
搶劫罪刑法規(guī)定
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ー)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shù)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款攜帶兇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六十九條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八十九條聚眾“打砸搶”,致人仿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除判令退賠外,對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搶劫罪罪名概念
搶劫罪是指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犯罪行為。這里的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必須達到壓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
搶劫罪客體包括什么
本罪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既包括公私財產的所有權,也包括被害人的人身權利,與其他普通的侵犯財產罪不同,搶劫罪不但侵犯了他人的財產權,而且因其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強制手段也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權利,所以搶劫罪的處罰較其他普通的侵犯財產罪更重。搶劫罪的犯罪對象是特定的,搶劫動產是搶劫罪的罪普遍的表現(xiàn)形式,但是學界主流觀點認為搶劫財產性利益也可以構成搶劫罪,但是一般認為搶劫不動產的不能構成搶劫罪。
此罪與非罪的界限
搶劫罪是我國刑法侵犯財產罪中唯一沒有規(guī)定立案數(shù)額標準的犯罪,體現(xiàn)了對搶劫犯罪從嚴懲處的立法思想。但是,畢竟不能把所有的搶劫行為都作犯罪追究,怎樣在辦案中劃清罪與非罪的界限,只能交給司法人員去處理。正確理解和掌握搶劫罪的定罪標準,成為司法人員和刑辯律師必須解決的課題。 有人認為,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對搶劫罪的規(guī)定并無‘數(shù)額較大’等方面的限制,因此,基于搶劫罪的嚴重性質和從嚴懲處搶劫罪的立法意圖,凡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當場搶走的行為,就具備了搶劫罪的基本特征,構成搶劫罪。這種理解有可能把一些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行為囊括進來,造成罪罰失當。 由于搶劫犯罪的表現(xiàn)形式紛繁復雜,需要在準確把握搶劫罪的本質特征的基礎上,對行為侵害的客體、行為人的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為作深入考察和分析,排除那些貌似搶劫而實質不符合搶劫罪構成的行為。 根據(jù)司法解釋和司法實踐經驗,對具有以下情節(jié),未造成明顯傷害后果的,不宜作搶劫罪追究: 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使用輕微暴力或者威脅,強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隨身攜帶的生活、學習用品或者錢財數(shù)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輕微傷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學習、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認為是犯罪。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具有前款規(guī)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認為是犯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在賭場上,行為人僅以其所輸賭資或所贏賭債為搶劫對象的,一般不以搶劫罪定罪處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3、行為人沒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的故意,而是因為婚姻糾紛,搶回贈送彩禮或陪嫁物品,或者因為家庭糾紛,強行拿走家庭共有財產的。 4、行為人為個人使用,以暴力、脅迫等手段取得家庭成員或近親屬財產的,一般不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5、行為人為索取債務,使用暴力、暴力威脅等手段,索取的財物未超過債務數(shù)額,未造成傷害后果的,一般不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6、行為人為取回因遺失或遺忘而被他人占有的個人財物,采取暴力手段強行奪回,未造成傷害后果的。 7、行為人實施盜竊、詐騙、搶奪行為,未接近“數(shù)額較大”標準,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以暴力相威脅的,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一般不以搶劫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