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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1 16:26
招搖撞騙罪相關(guān)刑法內(nèi)容
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條 【招搖撞騙罪】冒充國家機關(guān)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quán)利;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從重處罰。
招搖撞騙罪罪名概念
招搖撞騙罪是指為謀取非法利益,假冒國家機關(guān)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進行詐騙,損害國家機關(guān)的威信及其正?;顒拥男袨椤U袚u撞騙罪屬于我國刑法中的擾亂公共秩序罪。
招搖撞騙罪刑事強制措施有哪些
刑事強制措施是指公安機關(guān)、檢察機關(guān)和法院為了保障訴訟的正常進行而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一種臨時性的,目的是為了保障訴訟正常進行,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毀滅、偽造證據(jù)等方式逃避偵查、起訴、審判,或者打擊報復被害人、證人等而采取的限制一定人身自由的預防性措施。是否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要視具體的情況而定,并不是在任何犯罪中對任何犯罪嫌疑人都必須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總的來說刑事強制措施只是一種手段而不是目的,并不是必須要適用。即使要適用刑事強制措施,也必須考慮到合比例原則,即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強度應當與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險性以及實施犯罪的社會危害性等相當。即使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了刑事強制措施,在后續(xù)訴訟程序進行的過程中,如果情況發(fā)生變化也要視具體情況而對刑事強制措施進行變更。
本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已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單位不能構(gòu)成本罪。但在實踐中,也不能排除行為人秉承單位的意志冒充國家機關(guān)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情況存在,對此,可對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招搖撞騙罪的教唆犯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