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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7 23:25
根據(jù)中國《刑法》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的立案標準如下:
1. 槍支、彈藥罪:攜帶、運輸、郵寄、訂購、出租、購買、持有未經(jīng)許可的槍支、彈藥,或者銷售、制造、修改槍支、彈藥的,情節(jié)嚴重的,構(gòu)成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罪。
2. 管制刀具罪:非法攜帶、持有、出租、銷售、運輸管制刀具,或者制造、修理、改造、買賣管制刀具的,情節(jié)嚴重的,構(gòu)成非法攜帶管制刀具罪。
3. 危險物品罪:非法攜帶、運輸、郵寄、出租、購買、持有危險物品,或者銷售、制造、買賣危險物品的,情節(jié)嚴重的,構(gòu)成非法攜帶危險物品罪。
4. 危及公共安全罪: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或者炸藥、有毒、放射性、傳染病菌等危及公共安全的物質(zhì),具有破壞公共安全的目的,且情節(jié)嚴重的,構(gòu)成危及公共安全罪。
以上罪行的具體構(gòu)成要件和刑罰,根據(jù)犯罪情節(jié)的輕重以及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會有所不同。建議在面臨相關問題時請咨詢專業(yè)律師,并參閱相關法律規(guī)定。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通用刑法條文
刑法第一百三十條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公安部《管制刀具認定標準》
(2007年1月14日公通字[2007]2號) 一、凡符合下列標準之一的,可以認定為管制刀具:1、匕首:帶有刀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于60度的單刃、雙刃或多刃尖刀。2、三棱刮刀:具有三個刀刃的機械加工用刀具。3、帶有自鎖裝置的彈簧刀(跳刀):刀身展開或彈出后,可被刀柄內(nèi)的彈簧或卡鎖固定自鎖的折疊刀具。4、其他相類似的單刃、雙刃、三棱尖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長度超過150毫米的各類單刃、雙刃和多刃刀具。5、其他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長度超過220毫米的各類單刃、雙刃和多刃刀具。二、未開刀刃且刀尖倒角半徑R大于2.5毫米的各類武術、工藝、禮品等刀具不屬于管制刀具范疇。三、少數(shù)民族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馬刀等刀具的管制范圍認定標準,由少數(shù)民族自治區(qū)(自治州、自治縣)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參照本標準制定。四、述語說明:1、刀柄:是指刀上被用來握持的部分。2、刀格(擋手):是指刀上用來隔離刀柄與刀身的部分。3、刀身:是指刀上用來完成切、削、刺等功能的部分。4、血槽:是指刀身上的專用刻槽。5、刀尖角度:是指刀刃與刀背(或另一側(cè)刀刃)上距離刀尖頂點10毫米的點與刀尖頂點形成的角度。6、刀刃(刃口):是指刀身上用來切、削、砍的一邊,一般情況下刃口厚度小于0.5毫米。7、刀尖倒角:是指刀尖部所具有的圓弧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