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77
2023-08-08 03:22
強奸罪常用刑法規(guī)定
第二百三十六條 強奸罪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jié)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強奸罪是什么意思
強奸罪是指行為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式,違背受害人的意志強行與其發(fā)生性關系。應當注意的是強奸罪在我們國家是不完整犯罪其犯罪對象只能包括女性。強奸罪中存在著擬制性規(guī)定,如果被害人是14周歲以下的,即使經(jīng)被害人同意與之發(fā)生性關系的,仍然按照違背被害人的意志,以強奸罪定罪處罰。
強奸罪刑事強制措施是什么
刑事強制措施是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法院為了保障訴訟的正常進行而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一種臨時性的,目的是為了保障訴訟正常進行,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毀滅、偽造證據(jù)等方式逃避偵查、起訴、審判,或者打擊報復被害人、證人等而采取的限制一定人身自由的預防性措施。是否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要視具體的情況而定,并不是在任何犯罪中對任何犯罪嫌疑人都必須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總的來說刑事強制措施只是一種手段而不是目的,并不是必須要適用。即使要適用刑事強制措施,也必須考慮到合比例原則,即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強度應當與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險性以及實施犯罪的社會危害性等相當。即使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了刑事強制措施,在后續(xù)訴訟程序進行的過程中,如果情況發(fā)生變化也要視具體情況而對刑事強制措施進行變更。
、利用職權的強奸與基于互相利用的通奸
利用職權進行脅迫,違背婦女意志與婦女性交的,構成強奸罪。男女雙方互相利用,各有所圖,女方以肉體作為換取私利的條件,從而性交的,屬于通奸行為,不能按強奸處理。而醫(yī)生利用職權奸淫患病婦女的,應當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果是以不給其作認真治療、故意推遲治療時間等作要挾迫使婦女就范的,則應視為以威脅手段強奸婦女。以治療為借口而與婦女發(fā)生性關系而婦女不知實情的,也應以強奸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