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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9 09:12
故意傷害罪的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主體有意識地以非法手段對他人身體造成傷害,侵犯他人的人身權益,以達到滿足個人私利、報復或其他非法目的的目的。法律對于故意傷害罪的定義和解釋主要是為了保護人民的生命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社會的秩序與穩(wěn)定。
故意傷害罪客觀要件是什么
簡單來說本罪的客觀方面是指行為人實施了對他人的傷害行為,并給他人造成了傷害的結果。應當注意的是,這里的傷害行為應當具有特定性,繼這種傷害行為有能夠給他人造成輕傷以上傷害結果的典型風險,如果并不具有這種典型風險,而只是因為意外而造成了他人輕傷以上結果的,不屬于這里的傷害行為,如生活中的發(fā)生口角輕微的推搡根本不會發(fā)生嚴重的傷害結果,但是被害人沒有站穩(wěn)摔倒后頭部磕到了石頭上,造成了重傷。此時將行為人輕微推搡的行為認定為故意傷害行為就是存在問題的。
傷害行為所針對的對象只能夠是他人即行為人以外的人。自傷自殘的并不構成故意傷害罪。
傷害的結果必須是輕傷以上的結果,如果是輕微傷則不屬于故意傷害罪中的故意傷害行為,此時進行治安管理處罰即可。傷害的結果既可以表現(xiàn)為。身體的完整性的傷害也包括身體器官的機能的受損或喪失。
故意傷害罪量刑意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1年修正)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常見犯罪的量刑 (二)故意傷害罪 1.構成故意傷害罪的,可以根據(jù)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以特別殘忍手段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造成六級嚴重殘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jù)傷害后果、傷殘等級、手段殘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傷殘程度可在確定量刑起點時考慮,或者作為調節(jié)基準刑的量刑情節(jié)。 3、《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印發(fā)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的通知》(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四、十五種常見犯罪的量刑 (二)故意傷害罪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的,在六個月拘役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jù)傷害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二個月以下刑期; (2)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傷殘程度可在確定量刑起點時考慮,或者作為調節(jié)基準刑的量刑情節(jié)。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的,在三年六個月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其中,造成被害人六級殘疾的,以五年有期徒刑為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jù)傷害后果、傷殘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二個月以下刑期; (2)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3)每增加重傷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造成被害人六級至三級殘疾的,每增加一級殘疾,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級至一級殘疾的,每增加一級殘疾,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以特別殘忍手段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造成六級殘疾的,在十年六個月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jù)傷害后果、傷殘程度、手段的殘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二個月以下刑期; (2)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3)每增加重傷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其中每增加六級殘疾一人,增加二年刑期; (4)造成被害人六級至三級殘疾的,每增加一級殘疾,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級至一級殘疾的,每增加一級殘疾,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但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報復傷害的,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 (2)雇傭他人實施傷害行為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3)因實施其他違法活動而故意傷害他人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4)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兇器實施傷害行為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5)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5.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引發(fā),且被害人有過錯或對矛盾激化負有責任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6.被害人同時有多處不同程度傷情的,被害人數(shù)的刑罰增加量按照最重傷情一人計算。 7.需要說明的問題 使用以下手段之一,使被害人具有身體器官缺損、器官明顯畸形、身體器官有中等功能障礙、造成嚴重并發(fā)癥等情形之一,且殘疾程度在六級以上的,可以認定為“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 (1)挖人眼睛,割人耳、鼻,挑人腳筋,砍人手足,剜人髕骨; (2)以刀劃或硫酸等腐蝕性溶液嚴重毀人容貌; (3)電擊、燒燙他人要害部位; (4)其他特別殘忍手段。十、故意傷害罪相關法律法規(guī)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1年修正)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第二百三十四條之一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未經(jīng)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的器官,或者強迫、欺騙他人捐獻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違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體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違反國家規(guī)定,違背其近親屬意愿摘取其尸體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jié)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guī)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guī)定從重處罰。 第二百四十七條【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二百四十八條【虐待被監(jiān)管人罪】監(jiān)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jiān)管機構的監(jiān)管人員對被監(jiān)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定罪從重處罰。 監(jiān)管人員指使被監(jiān)管人毆打或者體罰虐待其他被監(jiān)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第二百八十九條【對聚眾“打砸搶”行為的處理規(guī)定】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除判令退賠外,對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九十二條【聚眾斗毆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斗毆的; (二)聚眾斗毆人數(shù)多,規(guī)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斗毆的。 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三十三條【非法組織賣血罪;強迫賣血罪;故意傷害罪】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以暴力、威脅方法強迫他人出賣血液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對他人造成傷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常見犯罪的量刑 (二)故意傷害罪 1.構成故意傷害罪的,可以根據(jù)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以特別殘忍手段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造成六級嚴重殘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jù)傷害后果、傷殘等級、手段殘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傷殘程度可在確定量刑起點時考慮,或者作為調節(jié)基準刑的量刑情節(jié)。 3、《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印發(fā)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的通知》(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四、十五種常見犯罪的量刑 (二)故意傷害罪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的,在六個月拘役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jù)傷害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二個月以下刑期; (2)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傷殘程度可在確定量刑起點時考慮,或者作為調節(jié)基準刑的量刑情節(jié)。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的,在三年六個月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其中,造成被害人六級殘疾的,以五年有期徒刑為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jù)傷害后果、傷殘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二個月以下刑期; (2)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3)每增加重傷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造成被害人六級至三級殘疾的,每增加一級殘疾,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級至一級殘疾的,每增加一級殘疾,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以特別殘忍手段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造成六級殘疾的,在十年六個月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jù)傷害后果、傷殘程度、手段的殘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二個月以下刑期; (2)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3)每增加重傷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其中每增加六級殘疾一人,增加二年刑期; (4)造成被害人六級至三級殘疾的,每增加一級殘疾,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級至一級殘疾的,每增加一級殘疾,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但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報復傷害的,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 (2)雇傭他人實施傷害行為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3)因實施其他違法活動而故意傷害他人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4)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兇器實施傷害行為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5)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5.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引發(fā),且被害人有過錯或對矛盾激化負有責任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6.被害人同時有多處不同程度傷情的,被害人數(shù)的刑罰增加量按照最重傷情一人計算。 7.需要說明的問題 使用以下手段之一,使被害人具有身體器官缺損、器官明顯畸形、身體器官有中等功能障礙、造成嚴重并發(fā)癥等情形之一,且殘疾程度在六級以上的,可以認定為“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 (1)挖人眼睛,割人耳、鼻,挑人腳筋,砍人手足,剜人髕骨; (2)以刀劃或硫酸等腐蝕性溶液嚴重毀人容貌; (3)電擊、燒燙他人要害部位; (4)其他特別殘忍手段。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999年10月9日起施行) 第4條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制造、散布迷信邪說,指使、脅迫其成員或者其他人實施自殺、自傷行為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2001年6月11日起施行) 第九條組織、策劃、煽動、教唆、幫助邪教組織人員自殺、自殘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以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偷稅抗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2年11月7日起施行) 第6條實施抗稅行為致人重傷、死亡,構成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fā)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3年5月15日起施行) 第九條在預防、控制突發(fā)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對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首要分子,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條、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以搶劫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8、《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6年1月23日起施行) 第十條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盜竊、詐騙、搶奪他人財物,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當場使用暴力,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殺人的,應當分別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9、《最高人民法院印發(fā)關于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2005年7月16日起施行) 八、關于搶劫罪數(shù)的認定 行為人實施傷害、強奸等犯罪行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覺,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處境,臨時起意劫取他人財物的,應以此前所實施的具體犯罪與搶劫罪實行數(shù)罪并罰;在被害人失去知覺或者沒有發(fā)覺的情形下,以及實施故意殺人犯罪行為之后,臨時起意拿走他人財物的,應以此前所實施的具體犯罪與盜竊罪實行數(shù)罪并罰。 九、關于搶劫罪與相似犯罪的界限 5.搶劫罪與故意傷害罪的界限 行為人為索取債務,使用暴力、暴力威脅等手段的,一般不以搶劫罪定罪處罰。構成故意傷害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等規(guī)定處罰。 1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發(fā)關于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的通知》(2013年10月23日起施行) 22.實施猥褻兒童犯罪,造成兒童輕傷以上后果,同時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或者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構成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對已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男性實施猥褻,造成被害人輕傷以上后果,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或者第二百三十二條規(guī)定的,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1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故意傷害、盜竊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問題的批復》(1998年1月13日起施行) 根據(jù)刑法第五十六條規(guī)定,對于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故意傷害、盜竊等其他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觀惡性較深、犯罪情節(jié)惡劣、罪行嚴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1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發(fā)關于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的通知》(2010年3月15日起施行) 七、一罪與數(shù)罪 25.拐賣婦女、兒童,又對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實施故意殺害、傷害、猥褻、侮辱等行為,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shù)罪并罰的規(guī)定處罰。 八、刑罰適用 28.對于拐賣婦女、兒童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情節(jié)嚴重的主犯,累犯,偷盜嬰幼兒、強搶兒童情節(jié)嚴重,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情節(jié)嚴重,拐賣婦女、兒童多人多次、造成傷亡后果,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依法從重處罰;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依法判處死刑。 拐賣婦女、兒童,并對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實施故意殺害、傷害、猥褻、侮辱等行為,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的刑罰應當依法體現(xiàn)從嚴。 1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fā)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wěn)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的通知》(1999年10月27日起施行) (一)關于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案件 …… 要注意嚴格區(qū)分故意殺人罪與故意傷害罪的界限。在直接故意殺人與間接故意殺人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觀惡性程度是不同的,在處刑上也應有所區(qū)別。間接故意殺人與故意傷害致人死亡,雖然都造成了死亡后果,但行為人故意的性質和內容是截然不同的。不注意區(qū)分犯罪的性質和故意的內容,只要有死亡后果就判處死刑的做法是錯誤的,這在今后的工作中,應當予以糾正。對于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別殘忍,情節(jié)特別惡劣的,才可以判處死刑。 要準確把握故意傷害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標準。參照1996年國家技術監(jiān)督局頒布的《職工工傷與職業(yè)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以下簡稱“工傷標準”),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嚴重殘疾”是指下列情形之一:被害人身體器官大部缺損、器官明顯畸形、身體器官有中等功能障礙、造成嚴重并發(fā)癥等。殘疾程序可以分為一般殘疾(十至七級)、嚴重殘疾(六至三級)、特別嚴重殘疾(二至一級),六級以上視為“嚴重殘疾”。在有關司法解釋出臺前,可統(tǒng)一參照“工傷標準”確定殘疾等級。實踐中,并不是只要達到“嚴重殘疾”就判處死刑,還要根據(jù)傷害致人“嚴重殘疾”的具體情況,綜合考慮犯罪情節(jié)和危害后果來決定刑罰。故意傷害致重傷造成嚴重殘疾,只有犯罪手段特別殘忍,后果特別嚴重的,才能考慮適用死刑(包括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 (三)關于農村惡勢力犯罪案件 修訂后的刑法將原“流氓罪”分解為若干罪名,分別規(guī)定了相應的刑罰,更有利于打擊此類犯罪,也便于實踐中操作。對實施多種原刑法規(guī)定的“流氓”行為,構成犯罪的,應按照修訂后刑法的罪名分別定罪量刑,按數(shù)罪并罰原則處理。對于團伙成員相對固定,以暴力、威脅手段稱霸一方,欺壓百姓,采取收取“保護費”、代人強行收債、違規(guī)強行承包等手段,公然與政府對抗的,應按照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處理;其中,又有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等犯罪行為的,按數(shù)罪并罰的規(guī)定處罰。 14、《公安部關于妨害國(邊)境管理犯罪案件立案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2000年3月31日起施行) 在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中,對被組織人、被運送人有殺害、傷害、強奸、拐賣等犯罪行為,或者對檢查人員有殺害、傷害等犯罪行為的,應當分別依照殺人、傷害、強奸、拐賣等案件一并立案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