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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訴機關(guān)按販賣毒品罪起訴,法院采納律師意見判決被告人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年三個月

          作者:徐律師時間:2017/12/11 19:08:10分類:律師隨筆瀏覽:365次

           

             俗語說,出腿才見兩腳泥。

             意思是說,在結(jié)果沒有出來之前,一切預(yù)測都是不確信的。引用這句大眾語言,是因為一起案子。

             這是一起涉毒的案件。公訴機關(guān)指控桑某涉嫌與女友共同販賣毒品17.43克。作為桑某的辯護人,我提出本案應(yīng)按非法持有毒品罪判罰。要知道,如果認定17.43克冰毒,那可是要7年起的款!也就是說,該男子將入獄服刑7年以上。前幾天,桑某的母親打電話說,桑某的同監(jiān)室的人出來,捎話說,桑某被判八年。怎么可能?該案沒有證據(jù)充分地證明桑某販賣毒品呀!我回復(fù)說,法院沒有判決,什么都不要相信。今天,20171114日下午,從海淀法院山后法庭取來判決書。判決書赫然寫道:

          判決桑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罰金人民幣四千元。同時,指出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的行為構(gòu)成販賣毒品罪有誤,本院予以糾正。辯護人的相關(guān)辯護意見本院酌予采納。

          至此,該案以辯護意見為法庭接受而勝訴。作為辯護人感到欣慰。因家庭的關(guān)系,律師收費很少。為了維護社會公平與正義,為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quán)益,應(yīng)該有古道熱腸。這符合我的信念。做維權(quán)善事,減別人痛苦,增自己福報。


          將本案辯護詞(提綱)摘錄如下:

           

          審判長、陪審員:

              受桑某本人及其家屬委托,北京市博圣律師事務(wù)所指派本人擔任桑某涉毒案的一審辯護人。接受委托后,辯護人曾多次會見嫌疑人,認真閱讀卷宗,現(xiàn)根據(jù)法庭調(diào)查情況,發(fā)表辯護意見。

          對于本案的定性,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嫌疑人涉嫌販賣毒品持有異議。

          理由如下:

             第一,卷中記載的現(xiàn)有證據(jù)不足,不充分,無法證明桑某涉嫌買賣毒品甲基苯丙胺。唯一的證人是涉案人即真正的毒品販賣人趙某,她已經(jīng)判刑八個月。她和本案嫌疑人是男女朋友關(guān)系。她向偵辦機關(guān)交代是受桑某指使販賣毒品。她交代聯(lián)系賣家,交易方式、交易地點和交易數(shù)量都是桑立和賣家季某確定的。但事實上,季某的證言并沒證實這一過程。季某的證言,恰恰是證明這一切都是趙某所為。趙某作為污點證人,其證明效力很低。更何況還是孤證!孤證無效力,這是法律人共知的常識。因此,此證無法證明桑某是販毒人。不排除趙某為了免除自己的刑罰責任,嫁禍他人的主觀意圖。

              第二,嫌疑人沒有涉嫌販賣毒品的故意。嫌疑人是個癮君子,但其購買毒品供自己吸食并非涉嫌以販養(yǎng)吸。桑某有自己的工作,先后做過汽車銷售和旅游攝影等工作,收入不低。卷中,也沒有其他證據(jù)證明,其販賣過毒品獲利,用來滿足吸食冰毒的需要。

              第三,嫌疑人有舉報他人涉毒的表現(xiàn)。其曾舉報一個叫“雯雯”的人。

              第四,關(guān)于在其住處查獲的甲基苯丙胺17.43克情況,嫌疑人通過辯護人向檢察機關(guān)提出:其中,有15克屬于一個叫賈某的人。

              綜上所述,辯護人認為,本案嫌疑人涉嫌的毒品犯罪應(yīng)確定為非法持有毒品罪,而不是販賣毒品罪。嫌疑人對非法持有毒品罪供認不諱,認罪認罰。而且沒有毒品犯罪的前科。建議法庭按照非法持有毒品罪定性,并給與從輕處罰。

          此致

          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

                     辯護人           執(zhí)業(yè)證號11101200010481676

                     手機號碼 13240815214

                       2017年6月23

          • 專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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