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盜竊罪
【案情描述】
公訴機關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向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XXXX年X月XX日因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XXXX年XX月X日刑滿釋放;現(xiàn)因涉嫌犯盜竊罪,于XXXX年X月XX日被羈押,同年X月XX日被逮捕。
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XXXX年X月XX日,被告人向某伙同黨XX以租賃空氣壓縮機為名,與被害人石XX簽訂租賃協(xié)議書,石XX將空氣壓縮機交由黨XX并提供壓縮機操作人員一名負責機器操作及保管。被告人向某伙同黨XX趁機器操作人員不備,將空氣壓縮機秘密竊取后以低價出售,經(jīng)鑒定該壓縮機價值人民幣13 750元。XXXX年X月XX日,被告人向某在江蘇省被抓獲。涉案壓縮機已由向某追回并交還被害人。
接受向某家屬的委托后,王律師經(jīng)過會見被告人和查閱本案的案卷材料認為,向某的行為構成詐騙罪而非盜竊,其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且涉案贓物已被追回,主觀惡性不大,建議法庭對其從輕處罰。
【案情結果】
法院最終部分采用了王律師的辯護意見,認為向某認罪、悔罪態(tài)度好,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贓物被追回并發(fā)還被害人,可以從輕處罰,但其行為應構成合同詐騙罪;認定向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