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機關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某,男。1947年XX月XX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18年5月29日被取保,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
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8年5月7日13時40分許,被告人張某在本市海淀區(qū)XXX里X門,因瑣事與被害人張某1(男,63歲)發(fā)生口角后互毆,被告人張某用壁紙刀將被害人張某1劃傷,經鑒定,被害人張某1的傷情為輕傷二級。2018年5月15日,被告人張某被民警抓獲歸案,現(xiàn)被害人表示對被告人諒解。
接受張某家屬的委托后,律師經過會見被告人和查閱本案的案卷材料,認為本案系被害人動手在先,被害人有過錯;被告人張某并非預謀犯罪,主觀惡性較小,且其與被害人系親兄弟,此次系家庭內部矛盾所致,被害人不要求被告人賠償并對其行為表示諒解;另被告人張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認罪態(tài)度較好,系初犯、偶犯,建議法庭從輕處罰。
【案情結果】
法院最終采納了律師的意見,認為張某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態(tài)度較好,本案系親情犯罪,被害人對本案的發(fā)生有過錯,且已出具諒解書,當庭明確表示不要求賠償及對被告人張某充分諒解,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對被告人張某犯故意傷害罪,依法判處拘役二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