毫無疑問,律師執(zhí)業(yè)必須遵守律師法。但是,律師法也要與時俱進,根據律師執(zhí)業(yè)的實踐情況,總結經驗和教訓,根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fā)展需要,摒棄某些不合理、不公平的規(guī)定。
《律師法》出臺之后,通過司法解釋和一系列規(guī)定,形成的司法制度,經過實踐的檢驗,今天看來大有改變的必要。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的相關條款就應當廢止。尤其是關于所外設立辦公室、接待室認定為“不正當競爭”或者“不擇手段承攬業(yè)務”,是極其脫離實際,不符合律師法律服務發(fā)展要求的。該項司法制度自出臺之日起,就不得人心,普遭詬病,不受擁護,因此,貫徹不好,效果不佳。
究其原因有三:
第一,從制度設計層面上說,這項司法制度違背了市場經濟的發(fā)展需要。眾所周知,沒有市場經濟的發(fā)展就沒有法律服務的存在。正是市場經濟的多樣化、深度化的發(fā)展才形成了法律服務的多方面、深層次的局面。律師是法律服務領域的主力軍。律師是生產力。廣大律師戰(zhàn)斗在法律服務領域的第一線,與法律服務的需求方共同構成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風景線。這是一道色彩繽紛的光彩照人的風光。市場產生利益,利益產生紛爭,紛爭需要調處,調處需要律師。要滿足多元的需求,律師不可能局限于單一的律師事務所住所。律師必須滿天飛,必須離開住所,哪里需要到哪里去,哪里需要那安家。所外設立辦公室、接待室就自然而然生成了。
所外設立辦公室、接待室也是法律服務需求方的渴望。以看守所為例,人被拘押了,其家屬總要來了解情況和給以關懷吧。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家屬不能直接接觸當事人,只能委托律師代替接觸,此所謂會見。來自天南地北、五湖四海的當事人家屬,通過什么方式找到律師呢?主要還是到看守所附近來找。他們認為,這樣直接找到律師,比到網上找到律師,然后還到律師的律所去辦理手續(xù)更方便,更靈活,更節(jié)省時間和精力。正是當事人的這種需求,讓律師提供便捷而直接的服務。所外設立辦公室與接待室就這樣應運而生了。
同經濟發(fā)展要求供給側服務一樣,律師設立所外辦公室、接待室亦是供給側的題中應有之義。
第二,從執(zhí)行層面上說,這項司法制度的實際執(zhí)行顯失公平?!堵蓭熀吐蓭熓聞账`法行為處罰辦法》幾經修改,有關所外設立辦公室、接待室的規(guī)定,絲毫不動。該文件中強調“未經批準”。也就是說,掌握批準權力的機關,他們手握權柄,掌握著誰可以批準所外設立辦公室和接待室,誰不可以所外設立辦公室和接待室。他們如果公平、公正,這沒什么問題。然而,實際上存在著昨天賣矛,今天賣盾的情況。人所共知,每個看守所附近,總有幾家獲得批準的律師事務所。而后,就不再批準其他律師申請于此注冊。這就奇怪了?同一片天,同一片地,同一個環(huán)境,同樣是律師,為什么如此差別待遇?掌握批準權機關就像三伏天的云,說變就變。翻臉比翻書還快。筆者就曾經申請成立律師事務所。所名字都批下來了,卻被告知不能在某某看守所那條街上注冊。結果是,在同一年度申請設所的律師,上半年注冊成功的,就高掛牌匾,鞭炮齊鳴;下半年申請的,就半途而廢,偃旗息鼓。這公平嗎?若說取締,為什么不連同先注冊此地的律師與律所同時取締?司法制度的自我矜持與傲慢,鼓勵先幣驅除后幣,一碗水端不平的現(xiàn)狀,引起律師隊伍的強烈不滿。
第三,從效果層面上說,這項司法制度撕裂律師群體,人為地制造律師之間的矛盾。律師也是利益物種。追逐利益,本無可厚非。然而,注冊在看守所附近的律師和律所,就仰仗著這項制度,排擠、打壓非注冊此地的律師。常常對當事人說某某沒注冊這兒,他們是非法的,他們不正規(guī),他們不可信。更有甚者,向司法機關、向律協(xié)舉報。其實,目的就是一個,利用規(guī)則,擠走、搞垮其他競爭者,使自己利益最大化,成為獨霸法律服務市場的“霸王”。司法機關舉起右手號召律師要團結,又舉起左手支持舉報。與楚國那位賣矛又賣盾的人,何其相似乃爾!完全置加強律師隊伍的團結與促成公平競爭的伙伴關系的目標于不顧。一項制度導致律師的嚴重對立,這恐怕是當初制度設計者沒有想到的。
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亦是檢驗司法制度的唯一標準?,F(xiàn)在到了改變這項司法制度的時候了。
(本文作者周華敏 北京市博圣律師事務所律師 律師執(zhí)業(yè)證號 111012000104816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