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肖某伙同陳某潛入海淀區(qū)新中關大廈B座北翼18層北京中度方聯(lián)網絡技術有限公司內,竊取番薯YAMBOOK E620WIFI型電子書552臺。經海淀區(qū)價格鑒定中心非實物鑒定,被盜電子書價值人民幣626328元,公訴機關以盜竊罪起訴。
肖某稱只是回收陳某賣給其的東西,并不知陳某是盜竊,沒有與陳某盜竊的共同犯罪的故意。且盜竊地點系陳某原工作單位,陳某向肖某隱瞞了其已經離職的事實,以公司整合需要處理一些物品為由將肖某引至案發(fā)地,整個行竊過程系在陳某主導和掌控下實施,肖某主要是以收購處理品的目的跟隨進入作案地。
國韜律師事務所律師的辯護策略主要指向兩點:一、肖某的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不構成盜竊罪;二、鑒定中心的鑒定價格過高。
法院認定檢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但指控數額不當,并重新進行了價格鑒定。肖某在共同犯罪過程中處于從屬和幫助地位,起次要及輔助作用,認定為從犯,且積極退贓退賠,具有悔罪表現(xiàn)。最后被告人肖某僅獲刑1年10個月,判決生效后肖某即刑滿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