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被從輕處罰
【案由】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
【案情簡介】
2012年4月12日13時,被告人陳某騎電動三輪車行至尉氏縣公安局某派出所時,將自己攜帶的邪教宣傳品扔到派出所門口,意圖進行宣傳,并當場從其電動車上查扣用于宣傳邪教的多種宣傳資料。隨后被派出所民警當場抓獲。并在陳某家中搜出帶有邪教印刷的掛歷等宣傳品,經(jīng)鑒定,陳某所持有的宣傳品屬禁止出版物,具有煽動和顛覆國家政權的內(nèi)容。
陳某的丈夫在得知后便委托我所張律師進行辯護,張律師在會見陳某后,發(fā)現(xiàn)陳某并沒有意識到自己行為的違法性,其只是聽從他人的要求隨后實施了該行為,同時其在傳播邪教宣傳品時被當場抓獲,屬犯罪未遂,應依法比照既遂犯減輕處罰。
【案件結果】
尉氏縣人民法院在經(jīng)過審理后認為,陳某的行為已經(jīng)構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同時采納了辯護人的意見,認為其屬犯罪未遂,判處其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有期徒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