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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8 14:47
挪用公款是指公務員或其他國家工作人員非法占有、私自使用或濫用公款的行為。根據(jù)中國法律,挪用公款的行為屬于職務犯罪的范疇,主要由刑法規(guī)范。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guī)定,挪用公款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yè)單位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將本單位的公款挪為自己或者他人使用、挪作其他用途,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同時,公款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yè)單位的資金、資產或其他財務資源,一般以公共財政資金、稅收收入、國有企事業(yè)單位的利潤等形式存在。
對于挪用公款行為,中國法律還規(guī)定了其他相關罪名,如貪污罪、受賄罪等。挪用公款的行為嚴重侵犯了國家和人民的財產利益,損害了公共利益,法律對此予以嚴懲,以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挪用公款罪批捕期限
逮捕是刑事強制措施中最嚴厲的一種。因此必須慎重適用逮捕這一強制措施,堅決貫徹我們國家“少捕”、“慎捕”的逮捕適用政策。
逮捕的決定和執(zhí)行:
總體來看,我們國家的逮捕制度中采取逮捕的決定權與執(zhí)行權相分離的制度設計。檢察院享有逮捕的批準權和決定權,法院享有逮捕的決定權,公安機關享有逮捕的執(zhí)行權。具體情況如下。
首先,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這針對的是公安機關偵辦的案件,公安機關將《提請批準逮捕書》以及相關案件材料,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之后,由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
其次,檢察院偵辦的案件。檢察院的偵查部門將。逮捕的意見移交本院審查逮捕的部門由審查逮捕的部門做出審查意見之后,報檢察長或檢委會審查決定逮捕。
最后,刑事自訴案件。由法院院長決定是否逮捕,如果案件重大疑難復雜的由審委會決定是否逮捕,并移交公安機關執(zhí)行逮捕。
逮捕的條件:
逮捕作為一種最嚴厲的刑事強制措施,在適用時必須慎重,必須嚴格審查逮捕的條件,一般來看逮捕包括如下幾項條件。
首先,是證據(jù)條件。如果有證據(jù)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犯罪事實,有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且存在著自殺、逃跑、實施新的犯罪或者干擾證人作證,毀滅、偽造證據(jù),或者存在有可能打擊報復被害人、證人等情況的,可在滿足特定條件后,認為符合逮捕的條件。一般認為應當有證據(jù)證明犯罪事實是由犯罪嫌疑人實施的,且相關證據(jù)已經查證屬實。
其次,符合如下條件的應當逮捕。相關證據(jù)證明犯罪事實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且有可能存在自殺、逃跑,實施新的犯罪,干擾證人作證,毀滅、偽造證據(jù)或者打擊報復證人等的情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可能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且曾經實施過故意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告訴真實、姓名住址,身份無法查明的。
再次,可能存在轉化逮捕的情況。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采取監(jiān)視居住、取保候審刑事強制措施的期間嚴重違反相關規(guī)定,符合應當逮捕或者可以逮捕的情況。
最后,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情節(jié)輕微或符合其他不應當逮捕的條件的,便不應當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逮捕。如果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也可以不逮捕。
逮捕的審查批準與決定:
首先,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應當注意以下幾項程序。
第一,如果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盲人聾啞人或者是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或者案件存疑或重大疑難復雜,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的,在審查批捕過程中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第二,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批準逮捕的過程中,要注意聽取訴訟參與人的意見,如果辯護律師提出相關意見的,必須聽取相關意見。
第三,檢察機關經過審查之后可以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捕。不批準逮捕的,如果不存在相應的犯罪事實應當告知公安機關撤銷案件,如果相關犯罪事實并非犯罪嫌疑人實施的對該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公安機關認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有問題的可以申請復議和復核。
其次,檢察院審查決定逮捕。對于檢察院自行偵辦的案件。由檢察院審查決定逮捕。在審查逮捕的過程中,也必須符合前述審查批準逮捕的條件。
最后,人民法院自行決定逮捕。刑事公訴和自訴案件中,由人民法院自行決定逮捕。在刑事自訴案件中,一般由人民法院的院長決定逮捕,如果案件重大疑難復雜的,由審委會決定逮捕。在公訴案件中符合前述條件的可以決定逮捕。
對特殊人員的逮捕:
對人大代表以及外國人這類特殊人員的逮捕,應當履行特殊程序。對人大代表進行逮捕時,必須報其所在的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對外國人進行逮捕時,應當在48小時之內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備案,并向同級政府外事部門通報。如果存在特殊情況的,應當層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并征詢外交部門意見。
逮捕的執(zhí)行:
逮捕由公安機關具體執(zhí)行,應當由兩名以上的工作人員實施逮捕,逮捕時必須出具《逮捕證》,在逮捕之后要立即送押看守所,并在24小時之內訊問,以及在24小時之內通知家屬。
羈押必要性審查:
將犯罪嫌疑人逮捕之后,必須進行羈押必要性的審查。羈押必要性審查,既可以由司法機關依職權進行,也可以依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申請進行。如果經審查發(fā)現(xiàn)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無罪,或者犯罪情節(jié)輕微,或者超過了羈押的期限,或者復合取保候審或監(jiān)視居住的條件的,可以變更或者解除刑事強制措施。
挪用公款罪罪名變遷
挪用公款罪是1997年刑法新增的罪名,1979年刑法中并無該罪名。當時,對于挪用公款的行為定為貪污罪,稱為挪用型的貪污罪。1988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的《關于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guī)定》中增加規(guī)定了挪用公款犯罪。該補充規(guī)定第3條規(guī)定:“國家工作人員、集體經濟組織工作人員或者其他經手、管理公共財物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shù)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shù)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shù)額較大不退還的,以貪污論處。”“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yōu)撫、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構成其他罪的,依照數(shù)罪并罰的規(guī)定處罰?!迸c現(xiàn)行刑法規(guī)定相比較,有兩點不同:一是犯罪主體由管理公共財物的人員縮小為“國家工作人員”;二是將“挪用公款數(shù)額較大不退還的,以貪污論處?!备臑椤芭灿霉顢?shù)額巨大不退還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使挪用公款罪徹底從貪污罪中分離出來。另外,也取消了“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構成其他罪的,依照數(shù)罪并罰的規(guī)定處罰”的規(guī)定。二、挪用公款罪構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