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85
2024-02-12 08:02
尋釁滋事罪常用刑法規(guī)定
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數、占用公私財物,情節(jié)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尋釁滋事罪罪名概念
尋釁滋事罪是指行為人在公共場合無事生非,起哄鬧事,隨意毆打他人,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任意毀壞他人財物,占用公私財物,破壞公共秩序,達到情節(jié)惡劣或情節(jié)嚴重程度或造成嚴重后果。
尋釁滋事罪如何認定
行為人構成尋釁滋事罪必須達到情節(jié)惡劣的程度,如果行為人實施尋釁滋事,并未達到情節(jié)嚴重程度的,只需要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即可。一般來說,行為人隨意毆打他人,致一人以上輕傷,兩人以上輕微傷,或者是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后果,或者行為人毆打是殘疾人、老年人、孕婦等弱勢群體,或者其持兇器毆打他人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或者行為人追逐、攔截、辱罵的是弱勢群體,或者引起他的精神失常、自殺等等,以及醒為人強拿、硬要、故意毀壞財物,達1000元人民幣以上或2000元人民幣以上的要對行為人進行立案追訴。
本罪與故意傷害罪的區(qū)別
1、犯罪動機不同:尋釁滋事基于打人取樂發(fā)泄或者顯示威風、無端尋釁之動機;故意傷害往往產生于一定的事由或者恩怨。 2、行為對象不同:尋釁滋事的行為對象是不特定的;而故意傷害往往是特定事情的關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