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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6 18:07
徇私枉法罪相關刑法條文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 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徇私枉法罪有關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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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枉法罪罪名定義
徇私枉法行為是一種濫用職權的行為,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在履行職務的過程中,徇情或者徇私使不應當受刑事追究的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是應當受刑事追究的人逃避刑事追究,或者在刑事訴訟活動過程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出枉法裁判的行為。所以包括三種行為:認有罪為無罪,認無罪為有罪,罔顧事實和法律進行裁判。
利用職務便利是否包括利用本人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
雖然徇私枉法罪罪狀中沒有利用職務便利的規(guī)定,但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都要利用職務便利,對徇私枉法罪中利用職務便利在理論上存在兩種不同的認識:一種觀點認為,對本罪的利用職務便利只能作狹義理解,即只能是利用本人職權,而不包括利用與本人職權相關的便利或他人職務便利。另一種觀點則認為,對利用職務便利應作廣義理解,既包括利用本人職權,也包括利用本人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兩種觀點的分歧之處就在于對利用本人職權和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條件是否屬于徇私枉法罪的利用職務便利的范疇。徇私枉法罪的實質是行為人利用了國家賦予司法機關的司法權,即偵查、檢察、審判等權力來進行枉法。作為司法機關,必須賦予其工作人員以相應的職責和權限來保障權力的實現(xiàn)。然而,并不是每一個司法機關的成員都具有司法權的具體職能,換句話說,只有特定的從事偵查、檢察和審判職能的人員才有利用司法權進行枉法的條件。從這個意義上說,利用職務便利只能是本人職務范圍內的權力。然而,在司法機關對司法權的行使,是按照層級來實現(xiàn)的,即偵查、檢察、審判權是分屬于多人共同行使的,比如,公安機關對某個案件的偵查,有主管偵查工作的局長、副局長,負責某個部門偵查工作的隊長、副隊長以及具體承辦某個案件偵查工作的主辦、協(xié)辦偵查人員。在這里,既有對案件具有指揮決定權的上級領導,也有具體執(zhí)行的經(jīng)辦人員;既有直接利用職務進行枉法的可能,也有領導間接通過第三人實施枉法的可能。因此,利用職務便利在不同的管理體系中有不同的表現(xiàn)形式,具有決定權的領導通過第三人進行枉法,也應當認定是利用了本人的職權,而不是利用職權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條件。那么,如何理解利用本人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實踐中也有不同的看法,主要包括制約關系說、制約關系否定說以及橫向制約關系說。制約關系說認為,利用本人職權或地位的便利條件應當包括上下級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和不同部門的國家工作人員間職務上的制約關系;制約關系否定說認為,職務上的影響力不包括行為人職務與被利用的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之間的制約關系;而橫向制約關系說肯定不同部門、單位間存在制約關系。橫向制約關系說因肯定不同單位間存在的職務上的制約關系,超出了徇私枉法罪利用職務便利的范圍。比如,公安局長請求同級檢察院的檢察長不起訴犯罪嫌疑人,依橫向制約關系說,這屬于利用職權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顯然,這是不合情理的。制約關系否定說因否定制約關系的存在,也不適合解決徇私枉法罪中利用職務便利的問題。而制約關系說則對正確認定徇私枉法罪中利用職務便利提供了合理的依據(jù)。事實上,司法實踐中司法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務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條件進行枉法的情況并不鮮見。比如某市公安局的監(jiān)察室領導因其親戚與他人有經(jīng)濟糾紛,遂請求派出所所長以涉嫌貸款詐騙罪將沒有犯罪事實的對方當事人予以立案偵查,追究其刑事責任。按照制約關系說,職務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就是一種制約關系,包括縱向、橫向兩種。前者是指上下級職務上的制約關系,后者則是指不同部門人員間職務上的制約關系。在徇私枉法罪中,共同享有司法權的上下級司法工作人員的職務關系是屬于本人職務范圍內的職責關系,這種制約關系并不是利用職權或地位的便利條件,而不同部門間司法工作人員職務上具有的隸屬關系,雖職責分工不同,但具有制約關系,這種制約關系就是利用職權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條件。司法工作人員基于這種便利徇私、徇情進行枉法的,應當屬于利用職務便利的范圍,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