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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6 18:26
報復陷害罪刑法規(guī)定
第二百五十四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實行報復陷害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報復陷害罪概念是什么
所謂報復陷害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其職權假公濟私、對實施控告和申訴的批評人員、舉報人實施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行為。本罪是1979年刑法規(guī)定的罪名,在1997年制定現(xiàn)行刑法時保留了該罪名。
報復陷害罪辦理取保
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都可以決定取保候審這一刑事強制措施的適用,但是在執(zhí)行時必須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取保候審的決定機關和執(zhí)行機關的分離,體現(xiàn)了我國司法機關分工合作,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特點。既照顧了不同機關的職能,保障取保候審的順利進行,也有利于不同機關的相互制約。
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
具體來看,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如下幾項情況的可以適用取保候審
第一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以及可以獨立適用附加刑的。這表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情節(jié)較輕,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危險性也比較小,可能被判處的刑罰較輕,因而可以適用取保候審。
第二項,犯罪嫌人被告人雖然有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但是采取取保候審的刑事強制措施并無社會危險性。
第三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患疾病或者懷孕,并且對他們實施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并不會發(fā)生社會危險。在這種情況下雖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其犯罪的情節(jié)較重,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危險性較高,但是考慮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特殊情況,適用取保候審更適宜,適用取保候審無社會危險而且又有適用刑事強制措施的必要的便可以適用取保候審。
第四項,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羈押期限屆滿,但刑事訴訟程序并未進行完畢,仍有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必要的,可以采取取保候審的刑事強制措施。這主要是考慮到了刑事訴訟程序進行的便宜性以及保障人權的需要。一方面刑事訴訟程序的順利進行要求公檢法三機關必須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另一方面,刑事強制措施的羈押期限已經屆滿,如果繼續(xù)羈押,勢必有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權。因此在上述兩方面的考慮之下,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適用逮捕等強度更高的刑事強制措施的條件,但是因為逮捕的期限已經用盡,必須變更刑事強制措施而變?yōu)槿”:驅彙?br />禁止適用取保候審的情況:
應當注意的是,對于上述前兩項適用取保候審的情況而言,存在下述特殊情況的嚴禁適用取保候審。即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累犯的情節(jié),或者是犯罪集團的主犯,或者有可能以自傷、自殘的方法來逃避偵查,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的是嚴重的暴力犯罪或者其他嚴重犯罪,如行為人實施的是搶劫、強奸、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等嚴重的暴力犯罪的,絕不能夠根據取保候審的前兩項條件來適用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的方式:
取保候審包括保證金保證與保證人保證兩種方式,也就是我們常說的財保與人保。
第1項財保:
也就是繳納保證金的保障方式。一般來說保證金最低應在1000元人民幣以上,當然如果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可以在500元以上確定保證金的金額。取保候審的保證金并沒有上限的規(guī)定,可以再考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個人經濟狀況的前提條件下,來具體的確定保證金的金額。保證金金額沒有上限,可以便宜的根據被告人的個人經濟狀況確定一定數(shù)額的保證金,保障取保候審保證金保證的有效性。保證金應當一次繳納,必須使用人民幣這一幣種,同時應將保證金存入到執(zhí)行機關所指定的取保候審保證金繳納的專門賬戶中。
第2項人保:
取保候審一般應當采取保證金保證。但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濟狀況不好,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或者是已滿75周歲的老年人或者存在其他不宜采取保證金保證的方式的狀況的,可以采取保證人保證的方式。
保證人資格:
為了保障取保候審的有效性,對保證人保證中的保證人有著嚴格的要求:一般來說保證人應當有1至2人;同時保證人應當和本案沒有任何牽連,保證人還應當有能力來履行保證義務,以保證取保候審過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取保候審的相關規(guī)定;保證人必須享有完全的政治權利,同時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保證人也應當有固定的住處和穩(wěn)定的收入。
只有滿足上述條件的人員才能夠作為取保候審保證人保證中的保證人。在取保候審的過程中,保證人必須切實履行保證人的職責,要隨時對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監(jiān)督,如果發(fā)現(xiàn)其未遵守取保候審的相關規(guī)定或者有其他異常情況的,應當及時向執(zhí)行機關報告,否則保證人就要承擔責任,如行政罰款,甚至有可能受到刑事處罰。
取保候審應當遵守的義務:
被采取取保候審這一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遵守兩項義務。一項義務是任何被采取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必須遵守的,另一項義務由司法機關根據具體的情況來確定是否需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
第1項:
任何被采取取保候審這一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必須遵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址、工作單位、聯(lián)系方式等發(fā)生變化的,必須在24小時之內向執(zhí)行機關報告;執(zhí)行機關傳訊被采取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及時到案;在取保候審期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以任何直接或者間接的方式來干擾證人作證,更不得實施任何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的行為。
第2項:
根據具體的情況,司法機關可以責令被采取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如下一項或多項規(guī)定: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或者不得與特定的人員進行會見或者通信;或者不得從事特定活動;或者上交駕駛證、護照等證件。
違反取保候審規(guī)定的后果: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的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機關會沒收保證金,并視情況重新采取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刑事強制措施,如先行拘留或者逮捕,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相關規(guī)定的行為同時構成犯罪的,要與先前的犯罪數(shù)罪并罰。
對于實施新的犯罪;或者存在企圖逃跑自殺以逃避偵查和起訴的;或者實施為毀滅、偽造證據,串供、干擾證人作證;或者對被害人證人等進行打擊報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變更為逮捕的刑事強制措施。
取保候審的期限:
取保候審最長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在偵查、起訴和審判的不同階段分別計算期限。
本罪與濫用職權罪的界限
所謂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超越職權,擅自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務,或者故意違法、違紀處理公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本罪與濫用職權罪的主要區(qū)別表現(xiàn)在以下幾個方面: 1、犯罪客體不同。濫用職權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本罪侵害的客體則主要是我國公民依法享有的控告權、申訴權、批評權、檢舉權等民主權利,同時也妨害了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 2、犯罪客觀方面不同。濫用職權罪的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行為人濫用職權,并導致了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二個方面缺一不可。報復陷害罪的客觀方面要求行為人必須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他人進行報復陷害。其濫用職權的表現(xiàn)形式可能與濫用職權罪相同,但并不以造成重大損失為要件;報復陷害罪侵害的對象僅限于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濫用職權罪侵害的對象則既可是物,也可是人,被侵害的人沒有身份限制。 3、犯罪主觀方面不同。濫用職權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直接故意。其故意的具體內容是行為人明知自己濫用職權的行為會造成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結果,而希望或放任該結果的發(fā)生;本罪的行為人,則主觀上具有報復陷害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的目的,明知自己的行為會侵犯上述人等的民主權利和妨害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卻希望這種結果的發(fā)生,只有直接故意才能構成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