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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30 10:23
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通用刑法規(guī)定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 【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違反槍支管理規(guī)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期徒刑。
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罪名概念
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是指違反槍支、彈藥管理規(guī)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行為,屬于我國刑法規(guī)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罪。
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刑事強制措施有哪些
刑事強制措施是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法院為了保障訴訟的正常進行而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一種臨時性的,目的是為了保障訴訟正常進行,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毀滅、偽造證據等方式逃避偵查、起訴、審判,或者打擊報復被害人、證人等而采取的限制一定人身自由的預防性措施。是否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要視具體的情況而定,并不是在任何犯罪中對任何犯罪嫌疑人都必須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總的來說刑事強制措施只是一種手段而不是目的,并不是必須要適用。即使要適用刑事強制措施,也必須考慮到合比例原則,即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強度應當與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險性以及實施犯罪的社會危害性等相當。即使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了刑事強制措施,在后續(xù)訴訟程序進行的過程中,如果情況發(fā)生變化也要視具體情況而對刑事強制措施進行變更。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年滿16周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單位也可成為本罪主體。本罪其他有關規(guī)定處理。同時,在區(qū)分罪與非罪時,要注意以下兩種情況:應由公安機關對個人或者單位負有直接責任的、彈藥罪與私藏槍支、彈藥罪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