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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4 19:55
假冒專利罪是什么意思
假冒專利罪,是指違反專利法規(guī),假冒他人專利,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專利管理法規(guī),在法律規(guī)定的專利有效期限內,假冒他人被授予的專利,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
假冒專利罪近似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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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專利罪案例分析
被告人周某,男,1965年4月4日出生于湖北省荊沙市,漢族,高中文化。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山東陽谷玻璃工藝制品廠。法定代表人:盧某,廠長。1996年9月7日,山東陽谷玻璃工藝制品廠職工盧恩光就其雙層藝術玻璃容器發(fā)明設計獲實用新型專利、專利號為:中國ZL-95229146.0,專利保護期限十年,1997年5月山東陽谷玻璃工藝制品廠與盧恩光就該專利的實施達成書面實施許可合同,并生產專利產品諾亞牌雙層藝術玻璃口杯。1999年3月,被告人注冊成立樂凱制品廠(個體性質),同年4月,河北開元實業(yè)有限公司授權樂凱制品廠使用其擁有商標權的樂凱商標。即自滕州天元瓶蓋廠購進杯體,生產雙層藝術玻璃口杯。同年5月13日,被告人向中國專利局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宣告盧某的雙層藝術玻璃容器實用新型無效。被告人隨于同年的5月至9月以每只78元至182元的不等價格在成都、南昌等地公開大量銷售樂凱牌口杯,共銷售3168只,經營額282366.52元,非法獲利76446.52元。2000年3月20日,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決定,維持盧某95229146.0號專利有效。山東省專利管理局就被告人生產的樂凱口杯,與盧恩光的95229146.0號專利的權利要求是否相同,是否屬于侵犯專利權的行為,于1999年10月11日作出專利侵權咨詢鑒定書,認為:樂凱口杯具備了95229146.0號專利的必要技術特征。在沒有經過專利權人許可或者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二條等條款以及其他不屬于侵犯專利權的規(guī)定的前提下,樂凱制品廠如果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銷售上述產品,其行為屬于侵犯專利權人盧某的95229146.0號實用新型專利權的行為。結合本案被告人未經過盧某許可,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銷售樂凱口杯,且不符合專利法規(guī)定的不屬于侵犯專利權的情形的事實,被告人生產、銷售樂凱口杯侵犯了盧某的專利權。法院認為,專利制度的關鍵環(huán)節(jié)在于保護專利人對其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獨占和壟斷權,促進科學技術的推廣運用,同商標權,著作權一樣,專利權也是一種無形財產,通過對專利的使用,可以創(chuàng)造很大的經濟效益,專利權人以其對專利的獨占和壟斷對抗第三人,他人不得未經專利人許可使用其專利而獲得非法經濟利益。被告人周某明知盧某具有95229146.0號專利,且在保護期內,未經專利權人許可,為生產經營目的非法制造、銷售侵犯他人專利權的樂凱口杯,屬假冒專利行為,構成假冒專利罪,應予刑罰。據此,作出如下判決:一、假冒專利罪判處被告人周小波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五萬元;二、被告人周小波非法獲利76,446.52元予以追繳,贓物樂凱口杯300只予以沒收;三、被告人周小波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山東省陽谷玻璃工藝制品廠經濟損失76,446.52元。后二審維持原判。參考資料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1年最新修訂版]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通知》3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4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5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6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7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