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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2 09:28
集資詐騙罪常用刑法條文
第一百九十二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 數(shù)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ニ十萬元以下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第一百九十九條(根據(jù)《刑法修正案(九)》刪去本條內(nèi)容) 第二百條單位犯本節(jié)第一百九十ニ條、第一百九十四條、第百九十五條規(guī)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處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 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
集資詐騙罪有關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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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資詐騙罪定義
所謂集資詐騙罪是指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非法進行集資,詐騙數(shù)額較大的行為。本罪強調(diào)非法占有目的,如果行為人雖然實施了集資行為,但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能按照本罪定罪處罰。
集資詐騙罪和偽造、變造型犯罪的競合
在集資詐騙罪中,行為人往往會采用各種各樣的欺騙手法,甚至是犯罪行為來達到其非法占有集資款的目的。當行為人采用制作虛假的證明文件、印章等方法來實施集資詐騙時,就同時觸犯了偽造、變造公文、證件、印章罪和集資詐騙罪,對于此二罪的關系應該如何認定呢?我們認為,在這種情況下,偽造、變造公文、證件、印章與集資詐騙之間具有手段行為與目的行為的牽連關系,因而屬于牽連犯。所謂牽連犯是指行為人為實施一個犯罪,其方法行為或結(jié)果行為又觸犯其他罪名的情況。其基本特征是:須有兩個以上的行為;兩個以上的犯罪行為須有牽連關系;兩個以上的行為須觸犯不同的罪名。牽連犯的處罰原則是從一重處斷。因此應以集資詐騙罪從重處斷。問題是,如果行為人出于集資詐騙的目的實施了偽造、變造公文、證件、印章行為后,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著手實施騙取集資款的行為,或者雖然著手實施集資詐騙行為,但沒有騙取到集資款的,應當如何認定?是以集資詐騙罪的預備或未遂論處,還是以偽造、變造公文、證件、印章罪論處,人們意見不一。我認為應具體分為兩種情況分析:第一,關于行為人實施了偽造、變造公文、證件、印章行為后,由于意志以外原因尚未著手集資詐騙行為的認定。這種情形屬于偽造、變造公文、證件、印章罪的既遂與集資詐騙罪的預備發(fā)生競合。犯一罪(主行為),其方法行為觸犯他罪名,如果僅有方法行為而尚未著手實行行為的犯罪時,是一行為觸犯數(shù)罪名,依想象競合犯從一重處斷,由于行為人尚未實施集資詐騙行為,僅有偽造、變造行為,故構(gòu)成想象競合犯關系,應比較偽造、變造公文、證件、印章罪的既遂與集資詐騙罪的預備之間何者為重罪,然后擇一重處斷。第二,行為人實施了偽造、變造公文、證件、印章行為后,已經(jīng)著手集資詐騙行為,但由于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的認定。這種情形屬于偽造、變造公文、證件、印章罪的既遂與集資詐騙罪的未遂發(fā)生競合,構(gòu)成牽連犯關系。至于以何種標準決定既、未遂的形態(tài),則取決于牽連犯中的重罪,因為“從一重論處”,重罪既遂,牽連犯是既遂;重罪是未遂,牽連犯也是未遂。至于對“重罪”的確定標準,不能僅僅根據(jù)刑法規(guī)定的該罪的法定刑輕重,還要考慮行為本身的社會危害性程度來確定該罪的刑罰,進而決定何者為重罪。六、集資詐騙罪犯罪形態(tà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