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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1 10:03
貪污罪通用刑法內容
第三百八十二條 貪污罪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伙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貪污罪近似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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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罪概念是什么
所謂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而實施了侵吞、竊取、騙取等行為而非法占有公共財物。這里侵吞和侵占罪中的相關行為類似,竊取則與盜竊罪中的相關行為類似,騙取則與詐騙罪中的相關行為類似,無非只是行為人在實施上述幾種行為時利用了其國家工作人員身份所擁有的職務上的便利。
貪污罪與搶奪罪的區(qū)別
貪污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貪污公私財物的行為。 搶奪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7條),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乘人不備,公開奪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客觀方面不同:在取得財物的方式上,搶奪罪是乘人不備,公然奪取,而貪污罪的行為方式是秘密竊取。貪污罪與搶奪罪的最本質區(qū)別就在于客觀方面行為的隱蔽性和公然性。貪污罪的隱蔽性是指行為人自以為行為時其行為不被財物的所有人或保管人發(fā)覺,搶奪罪的公然性是指行為人不計較行為時其行為是否會被財物所有人或保管人發(fā)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