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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4 18:06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相關刑法內容
第三百四十條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guī),在禁漁區(qū)、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是什么意思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是指行為人違反法律法規(guī)對水產資源的管理制度,在禁漁期或者禁漁區(qū),以及使用法律禁止使用的捕魚工具和方法捕撈水產品達到情節(jié)嚴重程度構成犯罪的行為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客體有哪些
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法律法規(guī)對水產資源的管理制度。行為人違反法律法規(guī)對水產資源的管理規(guī)定,在禁漁區(qū)禁、漁期或者使用法律禁止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撈水產品,嚴重破壞了國家水產資源管理制度,要對行為人進行刑事懲處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處罰
根據(jù)刑法第340條之規(guī)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刑法第346條規(guī)定,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個人犯罪的規(guī)定處罰。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相關法律《漁業(yè)法》第三十八條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yè)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違反關于禁漁區(qū)、禁漁期的規(guī)定進行捕撈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于最小網(wǎng)目尺寸的網(wǎng)具進行捕撈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guī)定比例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禁漁區(qū)或者禁漁期內銷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制造、銷售禁用的漁具的,沒收非法制造、銷售的漁具和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案例分析公訴機關淅川縣人民檢察院。被告人沈某,男,1971年10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淅川縣。因涉嫌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2006年6月13日被淅川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06年6月19日被淅川縣公安局取保候審。淅川縣人民檢察院以淅檢刑訴(2009)1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沈某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被告人沈某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淅川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06年6月13日早上,被告人沈某在國家規(guī)定的禁漁期間,使用禁用的工具在倉房胡坡水域非法捕魚時當場被淅川縣水產局的工作人員及派出所工作人員發(fā)現(xiàn),并當場收繳抬網(wǎng)及小魚20斤。另查明,被告人沈某因在禁漁期間非法捕魚而分別被淅川縣漁政部門口頭警告和罰款500元。上述事實,被告人沈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單××、張××等人證言以及書證漁業(yè)行政處罰決定書、扣押物品清單及被告人的戶籍證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本院認為,被告人沈某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guī),在禁漁期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捕撈水產品,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淅川縣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鑒于被告人沈某在案發(fā)后認罪態(tài)度較好,確有悔罪表現(xiàn),可酌定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被告人沈某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管制六個月。(管制的刑期自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參考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1年最新修訂版]漁業(yè)法實施細則漁業(y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