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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31 14:47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常用刑法條文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類似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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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是什么意思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是指行為人違反國家有關(guān)槍支、彈藥、爆炸物管理的法規(guī),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屬于我國刑法規(guī)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罪。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shù)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chǎn)的安全。本罪是涉及到危險對象的犯罪,但并不表現(xiàn)為對這種對象的破壞,也不具有放火、爆炸等罪一經(jīng)實施即會同時造成多人死傷或公私財產(chǎn)廣泛破壞的特點。將其歸入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就在于槍支、彈藥、爆炸物這種危險物品,易被犯罪分子控制,有可能危及到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國家財產(chǎn)的安全,給社會治安留下極大隱患。我國政府非常重視對槍支、彈藥和爆炸物的管理,1983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以及1996年頒布的《槍支管理法》等有關(guān)法規(guī),對槍支、彈藥、爆炸物實行國家管制,從而形成了對槍支、彈藥、爆炸物的制造、買賣、運輸、使用等完整的管理制度和體制。因此,本罪不僅違反了槍支、彈藥、爆炸物的管理規(guī)定,而且由于槍支、砷藥、爆炸物的巨大破壞性和殺傷力,同時還侵犯了公共安全。犯罪對象包括槍支、彈藥及爆炸物。所謂槍支,是指以火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利用管狀器具發(fā)射子彈、金屬彈丸或者其他物質(zhì),足以致人傷亡、喪失知覺的各種槍支。其不僅指整槍,而且也指槍支的主要零部件。具體包括各種軍用槍支、公務(wù)用槍與民用槍支,如手槍、步槍、沖鋒槍、機槍等;民用狩獵用槍,如有膛線獵槍、散彈槍、火藥槍等;體育射擊運動用槍,如小口徑步槍、手槍、汽步槍、汽手槍等,麻醉動物用的注射槍以及其他各種對人身具有較大殺傷力的土搶、砂槍、鋼珠槍、電擊槍、特種防暴槍等。所謂彈藥,是指能為上述各種槍支使用的子彈、金屬彈丸、催淚彈或其他物質(zhì)。所謂爆炸物,是指具有爆破性,一旦爆炸即對人身財產(chǎn)能造成較大殺傷力或破壞力的物品,包括軍用的地雷、手雷、炸彈、爆破筒以及民用各類炸藥,如硝基化合物類炸藥、硝基胺類炸藥、高能混合炸藥等,雷管、如火雷管、瞬發(fā)電雷管等;繼爆管;導火索;導爆索;非電導破裝置,如非電導破管,各種非電雷管等;起爆藥,如雷管、雷銀等;巖石、混凝土爆破劑;黑色火藥、煙火劑;等等。如果行為人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的不是上述槍支、彈藥或爆炸物,而是其他諸如游藝運動汽槍、制作影視戲劇用的道具槍以及煙花爆竹等娛樂性物品,則不宜以本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