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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6 10:28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常用刑法條文
刑法條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47條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shù)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shù)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jié)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shù)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guī)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shù)量累計計算。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是什么意思
本罪包括四種行為即走私毒品,運輸毒品,販賣毒品,制造毒品的行為。這四種行為分別是指:
走私毒品罪通俗來說就是運輸、攜帶、郵寄毒品進出國境或者邊境的行為。舉例來說,如果行為人甲非法攜帶毒品,進出了國境或者進出大陸與港澳臺的邊境就構成走私毒品罪。如果是在陸地運輸?shù)?,越過國境線或者邊境線就構成犯罪。如果是乘海船或者乘飛機的,那么船舶或者飛機到達了本國的港口或機場,就構成走私毒品罪。既包括直接走私毒品,也包括向走私毒品的犯罪人購買毒品的行為,也就是我們常說的二道販子。此外在內海領海界河界湖運輸收購,販賣毒品的,也要以走私毒品罪立案追訴。
販賣毒品罪,是指販賣鴉片、海洛因、嗎啡、大麻、可卡因或者其他毒品的行為,也就是有償轉讓毒品的行為。販賣可以拆為販和賣兩個字。販既包括賣也包括為賣而買的行為,賣是出賣的意思。但是根據(jù)文意這里的販和賣指的是出賣或者為了出賣而購買的行為。如甲向乙出賣毒品,構成販賣毒品罪,丙為了向丁出賣毒品,而向戊購買毒品的行為,也構成販賣毒品罪。
運輸毒品是指將毒品從一個地點運到另一個地點的行為。但是運輸?shù)姆秶鷳斣趪骋詢?,否則就是走私毒品罪,如甲將海洛因從中國運往美國的,雖然表面上看甲的行為也是運輸行為,但是因為已經出境了就構成走私毒品罪。典型的運輸毒品罪如乙將鴉片、海洛因、嗎啡、大麻、可卡因等使用之后可以逐漸上癮形成生理上依賴的麻醉品或者是精神藥品,從自己的家里運到學校,打算用于販賣。理論上運輸毒品的目的一定要是出于售賣或者走私等的目的,但是司法解釋認為運輸毒品的量達到一定程度,即使不是為了售賣的目的,也構成運輸毒品罪。(舉例說明)如甲是吸毒者,甲為了一次過把癮,就買了50克的海洛因帶回家吸食,在運輸?shù)倪^程中甲被抓獲了,雖然甲是為了自己吸食,但是也構成運輸毒品罪。
制造毒品是指創(chuàng)造出毒品的行為,構成制造毒品罪的行為非常的多樣,并不是我們通常所認為的單純的制造。比如甲自己種植了罌粟,再從罌粟中提純出了雜質較多的鴉片。乙從甲的手中買到鴉片之后在對這些純度不高的鴉片進行提純。丙從乙的手中買到提純的鴉片之后,覺得鴉片這種毒品吸食不過癮,賺不了多少錢,便刻苦鉆研通過化學程序將這些提純后的鴉片變成了另外一種毒品。丁從丙的手中買到這種新型毒品之后,將這種毒品與海洛因按照一定的比例調制成戊喜歡的"雞尾酒"毒品。上述甲乙丙丁的行為都屬于制造毒品的行為,都構成制造毒品罪。
毒品危害巨大,無論對個人家庭還是社會,都帶來了巨大的隱患,而且容易引發(fā)其他犯罪,因此對于可以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品和精神藥品必須進行堅決的禁絕。(意義)本罪入刑對于我國的禁毒工作意義重大,極有力的打擊了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行為,使我國的禁毒工作有法可依。(選擇罪名)本罪是選擇罪名,行為人實施了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行為中的一種或者數(shù)種的都只定一罪,不在數(shù)罪并罰。(法律擬制)應當注意的是,本罪中存在法律擬制的規(guī)定,如在我國的領?;蛘邇群5念I域內收購販賣運輸毒品的,本來應當定運輸毒品罪、收購毒品罪、販賣毒品罪,但我國刑法將上述行為統(tǒng)一擬制為走私毒品罪。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犯罪客體
本罪是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這一章罪名之下,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這一節(jié)中的罪名。一般認為本罪名損害了國家的毒品管理制度。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上表現(xiàn)為行為人進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行為。1、走私毒品。走私毒品是指非法運輸、攜帶、郵寄毒品進出國(邊)境的行為。行為方式主要是輸入毒品與輸出毒品,此外對在領海、內海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進出口的毒品,以及直接向走私毒品的犯罪人購買毒品的,應視為走私毒品。根據(jù)本法的規(guī)定,影響走私毒品行為的危害性的因素,主要是走私毒品的數(shù)量、主體的情況(是否是首要分子、是否參與國際販毒組織)、方式(是否武裝掩護)等。這些因素無疑影響走私毒品行為的危害性,輸入毒品行為,將直接危害我國公民的身心健康,危害我國的社會管理秩序;而輸入毒品行為,則并不直接危害我國公民的身心健康。換言之,輸入毒品行為的直接危害結果發(fā)生在我國領域內,而輸出毒品行為的直接后果發(fā)生在我國領域外。前者行為的危害性顯然重于后者。從國外的規(guī)定看,許多國家(如德國、日本)都是將輸入毒品與輸出毒品分別規(guī)定為獨立的犯罪,或者將輸出毒品的行為納入運輸毒品罪中,而前者的法定刑則明顯重于后者,其立法宗旨也主要在于保護本國及本國公民的利益。本法雖然沒有分別規(guī)定輸入毒品與輸出毒品的法定刑,但司法機關在量刑時,對輸入與輸出兩種行為應當區(qū)別對待。2、販賣毒品。販賣毒品是指有償轉讓毒品或者以販賣為目的而非法收購毒品。有償轉讓毒品,即行為人將毒品交付給對方,并從對方獲取物質利益。販賣方式既可以是公開的,也要能是秘密的;既可以是行為人請求對方購買,也可能是對方請求行為人轉讓;既可能是直接交付給對方,也可能是間接交付給對方。在間接交付的場合,如果中間人認識到是毒品而幫助轉交給買方的,則該中間人的行為也是販賣毒品;如果中間人沒有認識到是毒品,則不構成販賣毒品罪。販賣是有償轉讓,但行為人交付毒品既可能是獲取金錢,也可能是獲取其他物質利益;既可能在交付毒品的同時獲取物質利益,也可能先交付毒品后獲取利益或先獲取物質利益而后交付毒品。如果是無償轉讓毒品,如贈與等,則不屬于販賣毒品。毒品的來源既可能是自己制造的毒品,也可能是自己購買的毒品,還可能是通過其他方法取得的毒品。販賣的對方沒有限制,即不問對方是否達到法定年齡、是否具有辨認控制能力、是否與販賣人具有某種關系。出于販賣目的而非法收買毒品的,也應認定為販賣毒品。 有證據(jù)證明行為人以牟利為目的,為他人代購僅用于吸食、注射的毒品,對代購者以販賣毒品罪立案追訴。不以牟利為目的,為他人代購僅用于吸食、注射的毒品,毒 品數(shù)量達到本規(guī)定第二條規(guī)定的數(shù)量標準的,對托購者和代購者以非法持有毒品罪立案追訴。明知他人實施毒品犯罪而為其居間介紹、代購代賣的,無論是否牟利,都應以相關毒品犯罪的共犯立案追訴3、運輸毒品。運輸毒品是指采用攜帶、郵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在我國領域內將毒品從此地轉移到彼地。運輸毒品必須限制在國內,而且不是在領海、內海運輸國家禁止進出口的毒品,否則便是走私毒品。運輸毒品具體表現(xiàn)為轉移毒品的所在地,如將毒品從甲地運往乙地,但應注意,從結局上看沒有變更毒品所在地卻使毒品的所在地曾經發(fā)生了變化的行為,也是運輸毒品。例如,行為人先將毒品從甲地運往乙地,由于某種原因,又將毒品運回甲地的,屬于運輸毒品。4、制造毒品。制造通常是指使用原材料而制作成原材料以外的物。制造毒品一般是指使用毒品原植物而制作成毒品。它包括以下幾種情況:一是將毒品以外的物作為原料,提取或制作成毒品,如將罌粟制成為鴉片。二是毒品的精制,即去掉毒品中的不純物,使之成為純毒品或純度更高的毒品。如去除海洛因中所含的不純物。三是使用化學方法使一種毒品變?yōu)榱硪环N毒品。如使用化學方法將嗎啡制作成海洛因。四是使用化學方法以外的方法使一種毒品變?yōu)榱硪环N毒品。如將鹽酸嗎啡加入蒸溜水,使之成為注射液。五是非法按照一定的處方針對特定人的特定情況調制毒品。上述五種行為都屬于制造毒品。為了制造毒品而采用生產、加工、提煉等方法非法制造易制毒化學品的,以制造毒品罪(預備)立案追訴。購進制造毒品的設備和原材料,開始著手制造毒品,尚未制造出毒品或者半成品的,以制造毒品罪(未遂)立案追訴。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為其生產、加工、提煉、提供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等制毒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立案追訴。本罪是選擇性罪名,凡實施了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行為之一的,即以該行為確定罪名。凡實施了其中兩種以上行為的,如運輸、販賣毒品,由定為運輸、販賣毒品罪,不實行數(shù)罪并罰。運輸、販賣同一宗毒品的,毒品數(shù)量不重復計算;不是同一宗毒品的,毒品數(shù)量累計計算。居間介紹買賣毒品的,進化論是否獲利,均以販賣毒品罪的共犯論處。走私毒品,又走私其他物品構成犯罪的,按走私毒品和構成的其他走私罪分別定罪,實行數(shù)罪并罰。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shù)量累計計算。所謂“未經處理”的既包括未經刑罰處理,也包括未作行政處理。但對于犯罪已過追訴時效的,則毒品數(shù)量不再累計計算。已作過處理的,應視為已經結案。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的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