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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3 04:46
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證件罪常用刑法條文
刑法第二百八十條 【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證件罪】偽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證件罪類似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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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證件罪罪名概念
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證件罪,是指偽造、變造、有償轉讓或者有償取得身份證件。包括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證件在內,凡是依法可以證明身份的證件,均可以構成身份證件。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證件罪屬于我國刑法中的擾亂公共秩序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