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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1 01:45
編造并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常用刑法規(guī)定
第一百八十ー條第一款編造并且傳播影響證券、期貨交易的虛假信息,擾亂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造成嚴(yán)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款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zé)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zé)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編造并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罪名定義
編造并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是指行人故意編造并傳播虛假的證券、期貨交易信息,從而影響證券期貨的交易,擾亂證券期貨市場交易秩序,造成嚴(yán)重后果,構(gòu)成犯罪的行為。
編造并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刑事強制措施是什么
刑事強制措施是指公安機關(guān)、檢察機關(guān)和法院為了保障訴訟的正常進行而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一種臨時性的,目的是為了保障訴訟正常進行,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毀滅、偽造證據(jù)等方式逃避偵查、起訴、審判,或者打擊報復(fù)被害人、證人等而采取的限制一定人身自由的預(yù)防性措施。是否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要視具體的情況而定,并不是在任何犯罪中對任何犯罪嫌疑人都必須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總的來說刑事強制措施只是一種手段而不是目的,并不是必須要適用。即使要適用刑事強制措施,也必須考慮到合比例原則,即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強度應(yīng)當(dāng)與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險性以及實施犯罪的社會危害性等相當(dāng)。即使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了刑事強制措施,在后續(xù)訴訟程序進行的過程中,如果情況發(fā)生變化也要視具體情況而對刑事強制措施進行變更。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1年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