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行人
法定的對出版物的出版、發(fā)行負責的出版單位主持人,又稱發(fā)行者。由于國家政權對出版活動進行管理的需要,近代一些國家開始制訂專門法規(guī),對出版活動有關當事人的義務、責任等作出規(guī)定。在法規(guī)中以“發(fā)行人”為出版活動的主要當事人,始見于日本明治時代頒布的出版法。中國第1個出版法規(guī)《大清印刷物專律)(1906年頒布...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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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11 11: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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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六十九條【違反信息披露義務的法律責任】發(fā)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說明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財務會計報告、上市報告文件、年度報告、中期報告、臨時報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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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11 11: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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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六十九條【違反信息披露義務的法律責任】發(fā)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說明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財務會計報告、上市報告文件、年度報告、中期報告、臨時報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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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11 11: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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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六十九條【違反信息披露義務的法律責任】發(fā)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說明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財務會計報告、上市報告文件、年度報告、中期報告、臨時報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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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六十九條【違反信息披露義務的法律責任】發(fā)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說明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財務會計報告、上市報告文件、年度報告、中期報告、臨時報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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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11 11: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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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11 11: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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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11 11: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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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11 11: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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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六十九條【違反信息披露義務的法律責任】發(fā)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說明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財務會計報告、上市報告文件、年度報告、中期報告、臨時報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