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與張某婚后生育四個子女,分別是長子劉某1、長女劉某2、次子劉某3、次女劉某4。1996年,劉某、張某用夫妻共同財產(chǎn)購買了北京市朝陽區(qū)某地的一套房屋,登記在劉某的名下。2007年8月*日,劉某因病去世,2019年10月*日,張某去世,二人的父母早已去世。四個子女中,長女劉某2在1998年去世,留有女兒張某,長子劉某1在1999年去世,留有女兒劉某5。因此,劉某5、張某、劉某3、劉某4四人是本案的全部繼承人。
為分割本案房屋,劉某3與劉某5提起訴訟。訴訟過程中,劉某4表示其有母親張某的自書遺囑,拿出一張寫有“我和劉某商量過,去世后將房子留給劉某4。 張某,2009年*月*日 ”,但其他人都不認(rèn)可該自書遺囑是母親所寫。訴訟過程中,法院讓劉某4拿出檢材以便鑒定,劉某4未提供導(dǎo)致無法鑒定。
最終法院按照法定繼承判決了該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