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因故意傷害被北京市通州區(qū)公安局立案偵查,經李在珂律師辯護,因證據(jù)不足,被通州區(qū)檢察院決定不起訴。
馮某受賄并挪用公款,檢察院建議數(shù)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到十五年,經李在珂律師成功辯護,被從輕判決。
胡某涉嫌猥褻兒童罪,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立案偵查,經李在珂律師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并要求辦案民警和負責審查逮捕的承辦檢察官當面聽取律師意見,被成功取保候審。
在校大學生對同學故意傷害,同學死亡,經李在珂律師辯護,檢察院認定其行為與被害人死亡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決定對其不起訴處理。
趙某某因幫人辦理產品上市資格,被海淀區(qū)公安局以合同詐騙罪立案偵查,經李在珂律師的辯護,被海淀區(qū)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處理。
吳某因假冒注冊商標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公訴機關要求數(shù)罪并罰,量刑建議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經過李在珂律師辯護得到了從輕發(fā)落,數(shù)罪并罰后僅獲刑四年。
2019年11月5日,山西省長治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陳鴻志等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罪一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李在珂律師團隊成員,北京市國韜律師事務所胡娟律師接受家屬委托,擔任了本案中
王某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被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后,經李在珂律師成功辯護,朝陽區(qū)人民檢察院決定撤銷對其的逮捕。
王某某因尋釁滋事罪被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二審經李在珂律師成功辯護,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撤銷了一審判決。
王某因在購物過程中采取部分支付部分夾帶的方式偷拿商品的行為被北京市公安局東城分局刑事拘留后,經北京市國韜律師事務所李曉穎律師提供法律幫助,東城檢察院采納了律師提交的不予逮捕的法律意見,東城公安局決定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