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某某于2007年9月因犯破壞公用電信設(shè)施罪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
被告人梁某某伙同黃某某、開某某于2014年3月13日12時許,在北京市西城區(qū)廣內(nèi)大街某單元樓內(nèi),用錫紙技術(shù)開鎖的方式,入戶盜竊,分別從被害人劉某家中盜竊金條1根(經(jīng)鑒定價值人民幣31500元),黃色金屬條3根、鑲石墜1個、鑲石金屬吊墜1套、男士黃色金屬戒指1枚(均未扣押,未作價);從被害人張某家中盜竊筆記本電腦2臺(未扣押,未作價);從被害人邱某家中盜竊蘋果牌ipad平板電腦1臺(未扣押,經(jīng)鑒定價值人民幣700元)、三星牌相機1臺、白色金屬戒指1枚、手表3塊(均未扣押,未作價)。后三被告人將盜竊所得金條1根銷贓,每人分得人民幣8000余元。
被告人黃某某伙同梁乙某于2014年3月27日15時許,在北京市西城區(qū)廣內(nèi)大街某單元樓內(nèi),用錫紙技術(shù)開鎖的方式,入戶盜竊,分別從被害人曹某家中盜竊足金戒指1枚、PT950金屬耳環(huán)1對、千足金雙面佛吊墜1個、黃色金屬項鏈1件、18K金項鏈1件。18K金鑲鉆戒指1枚、18K金鑲鉆石榴石掛墜1件、圓形和田青玉雕件1件(經(jīng)鑒定,價值人民幣14390元,均已扣押并發(fā)還)及現(xiàn)金人民幣2300元(部分扣押)。被告人黃某某、開某某于2014年3月28日因涉嫌盜竊最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逮捕。被告人梁某某于2014年4月4日被抓獲,同年5月4日被逮捕。
上述事實有被告人梁某某、黃某某、開某某的供述,被害人的陳述,證人證言,勘驗檢查,辨認筆錄,鑒定意見等證據(jù)予以證實。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梁某某、黃某某、開某某入戶盜竊他人財物,侵犯他人財產(chǎn)權(quán)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盜竊罪。判梁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判黃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判開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