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某某,女,之前無犯罪前科?,F(xiàn)因涉嫌販賣毒品罪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后被逮捕。
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檢察院向北京市海淀法院依法提起公訴。海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0年某晚,被告人陸某某伙同陳某某在北京市某小區(qū)門口,以人民幣1300元價格向他人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0.63克(已鑒定),被告人陸某某被當場抓獲。后民警在其二人暫住地出租房內(nèi),將陳某某抓獲,并當場起獲毒品甲基苯丙胺0.56克(已鑒定)。上述毒資系在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馬連洼派出所籌集,已發(fā)還。
上述事實,有被告人陸某某、陳某某的供述,到案經(jīng)過,起贓經(jīng)過,清點記錄,辦案說明,扣押發(fā)還物品清單,毒檢送檢流程表,收繳毒品清單,證人劉某、謝某、郝某的證言,毒品檢驗報告,物證照片等證據(jù)證實。
被告人陸某某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實均無異議。
法院認為,被告人陸某某違反國家對毒品管理的規(guī)定,非法向他人販賣毒品,其行為已構(gòu)成販賣毒品罪,應予懲處。被告人陸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悔罪,法院依法對其酌情從輕處罰。
判決如下:
判被告人陸某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罰金人民幣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