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描述】
2019年9月至10月間,王某先后分別在北京市石景山區(qū)物美大賣場八角西街店、物美大賣場西黃村二店內,多次盜竊店內銷售的阿爾善風干牛肉、厄瓜多爾蝦、月盛齋牛肉等物品,經鑒定價值2200余元,被民警查獲。
接受王某家屬的委托后,辦案律師經過會見王某,前往檢察院閱卷,認為王某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王某系初犯,其主觀惡性較小、社會危害性不大,且賠償了被害人,不需要判處刑罰。
【案件結果】
北京市石景山區(qū)檢察院認為,王某多次盜竊他人財物,且數額較大,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guī)定的行為,構成盜竊罪。王某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不起訴人王某系初犯,其主觀惡性較小、社會危害性不大,且賠償了被害人,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王某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