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上午,浙江省樂清市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樂清失聯(lián)男孩”一案,涉案母親陳某因涉嫌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一審獲刑15個月。
何為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司法實踐中如何認定該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款規(guī)定,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據上述規(guī)定,構成該罪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出于故意,行為人編制的信息限于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并且要求故意編造或故意傳播前述虛假信息必須達到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程度。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的出臺對網絡言論有什么影響?
問法網律師分析:網絡不是法外之地,有些網友肆意在網絡平臺編造一些虛假信息,或者在明知是虛假信息的情況下還故意轉發(fā)傳播,有時導致社會秩序被擾亂。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的出臺意味著刑法介入網絡言論管理,有利于凈化網絡平臺,保障了信息的真實性,同時也讓網友認識到網絡言論有一定限制,從而讓網友在編造、轉發(fā)信息時多一份謹慎,不要隨便編造、轉發(fā)虛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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