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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6 08:23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常見刑法條文
刑法第一百三十條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相關罪名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定義是什么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是指行為人違反國家關于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的規(guī)定,進入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侵害不特定人人身安全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屬于屬于我國刑法規(guī)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罪。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009年修正)》
(2001年5月16日法釋[2001]15號)第六條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爆炸物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一百三十條規(guī)定的“情節(jié)嚴重”:(一)攜帶槍支或者手榴彈的;(二)攜帶爆炸裝置的;(三)攜帶炸藥、發(fā)射藥、黑火藥五百克以上或者煙火藥一千克以上、雷管二十枚以上或者導火索、導爆索二十米以上的;(四)攜帶的彈藥、爆炸物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發(fā)生爆炸或者燃燒,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五)具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行為人非法攜帶本條第一款第(三)項規(guī)定的爆炸物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雖未達到上述數(shù)量標準,但拒不交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攜帶的數(shù)量達到最低數(shù)量標準,能夠主動、全部交出的,可不以犯罪論處。第七條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盜竊、搶奪、持有、私藏、攜帶成套槍支散件的,以相應數(shù)量的槍支計;非成套槍支散件以每三十件為一成套槍支散件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