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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6 15:19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常見刑法規(guī)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條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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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罪名定義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是指行為人違反國家關于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的規(guī)定,進入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侵害不特定人人身安全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屬于屬于我國刑法規(guī)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罪。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
(2008年6月25日公通字[2008]36號) 第七條[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案(刑法第一百三十條)]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攜帶槍支一支以上或者手榴彈、炸彈、地雷、手雷等具有殺傷性彈藥一枚以上的;(二)攜帶爆炸裝置一套以上的;(三)攜帶炸藥、發(fā)射藥、黑火藥五百克以上或者煙火藥一千克以上、雷管二十枚以上或者導火索、導爆索二十米以上,或者雖未達到上述數量標準,但拒不交出的;(四)攜帶的彈藥、爆炸物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發(fā)生爆炸或者燃燒,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五)攜帶管制刀具二十把以上,或者雖未達到上述數量標準,但拒不交出,或者用來進行違法活動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六)攜帶的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發(fā)生泄漏、遺灑,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七)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