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陳某某伙同龍琿在北京市海淀區(qū),租賃房間開設會所,招募多名人員進行賣淫活動。其中,程某某任經(jīng)理,負責會所的日常經(jīng)營管理及人員招募,李某某任經(jīng)理助理,協(xié)助程某某對會所事務及人員進行管理,張
張某某,男,漢族。因犯運輸毒品罪,于2004年2月3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2013年9月22日刑滿釋放。李某某、林某某共謀販賣毒品,并于2014年6月17日乘坐特快列車將毒品甲基苯丙胺從東北運至北京
原告張某、被告李某自1998年認識,雙方系朋友關系。被告李某因為做生意投資需要資金周轉,分別于2009年和2014年分兩次向原告張某借款,并分別出具欠條一張和借條一張,借款金額分別為人民幣30萬元和1
本案案發(fā)時,趙某某系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一審法院判趙某某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一審法院判決后,原審被告人趙某某對一審判決不服,在上訴期內(nèi),向一審法院的
王某的一個朋友開王某的車在北京市朝陽區(qū)某路段與他人的車發(fā)生追尾,其朋友告訴王某后,王某趕到現(xiàn)場處理事情,王某一到現(xiàn)場,對方就指著王某問:“你是司機嗎?”王某便隨口說:“是”。結果對方就動手打王某,致王
作為楊某某故意傷害案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的代理人,參與本案。被告人楊某某于2007年10月某日,在北京市朝陽區(qū)某小區(qū)花園的走廊內(nèi),因瑣事與鄰居李某發(fā)生糾紛,后將劉某推到在地,致其“右橈骨骨折,右尺骨
程某某,女,無犯罪前科。 林某某、閆某某、于某某因涉嫌盜竊罪于2007年7月26日被逮捕。其三人涉嫌盜竊100多起。程某某和林某某、閆某某、于某某是親屬關系,在明知林某某、閆某某、于某某因涉嫌盜竊被公
李某某,男,無犯罪前科。被告人李某某于2008年4月,在北京市朝陽區(qū)某舊貨市場門口,在明知是贓物的情況下,仍以人民幣1000元的價格,收購張某某等人盜竊的筆記本一臺,無線網(wǎng)卡一個,數(shù)碼相機一臺,經(jīng)鑒定
張某某,男。之前無犯罪前科。2008年10月的某天,由被告人張某某提議,并伙同被告人朱某某經(jīng)預謀后,在北京市朝陽區(qū)某賓館門前,以為被害人陳某介紹玉器買家為名,趁陳某不備,公然將其28件玉器拉跑,涉案玉
郝某某故意殺人案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訴訟代理人。本案被害人方某之子即姚某兄弟二人為附民事訴訟的二原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