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本留學的女孩江歌為救閨蜜劉某,被劉某的男友陳某殘忍殺害,而劉某卻在案發(fā)后作出一系列“忘恩負義”的舉動,最終惹怒江歌的母親,江歌母親將劉某的資料爆到網上,引起網民熱議。
問法網小編了解整個事件后,內心也是無比憤慨——江歌用生命救下的閨蜜,卻連同她的父母都不知感恩,不僅不道歉不露面,甚至反過來指責江歌的母親,說江歌自己“命短了”不怨他們,這些行為簡直令人發(fā)指。劉某的行為在道義上受人譴責,但是在法律上,劉某是否應該承擔責任呢?今天問法網小編就來給大家分析一下劉某究竟應該承擔什么樣的法律責任以及犯罪嫌疑人陳某可能受到的法律處罰。
劉某應該為江歌的死亡負什么法律責任?
從刑事角度講,在這起故意殺人案件中,劉某受到陳某威脅,雖然最后死亡的是江歌,但劉某也屬于被害人,不需要負刑事責任。但是從民事角度講,民法總則規(guī)定,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shù)模芤嫒藨斀o予適當補償。在本案中,江歌因保護劉某而被殺,應當由犯罪嫌疑人陳某對江歌的母親進行賠償,如果陳某無力賠償,受益人劉某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即使陳某可以賠償,基于人情和道義,劉某也應對江歌的母親進行補償。
從民事侵權的角度來分析,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劉某明知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男友陳某有變態(tài)傾向,沒有及時報警,甚至阻止江歌報警,還把險情引向江歌,把江歌關在屋外,有一定的過錯,需要承擔侵權責任,包括賠償損失,對江歌母親賠禮道歉等。
根據(jù)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相關問題的解釋,“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這里所稱“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擔扶養(yǎng)義務的被扶養(yǎng)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賠償義務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權行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江歌的母親作為賠償權利人有權請求賠償義務人劉某賠償損失。
嫌犯陳某為什么在日本受審?能不能判死刑?
該案的案發(fā)地在日本,雖然根據(jù)“屬人原則”我國法院也有管轄權,但我國與日本沒有相關的引渡條約,所以日本不會配合我們引渡嫌犯,就直接在日本審判執(zhí)行了。而日本雖然有死刑,但已經接近廢除的狀態(tài),基本只有多次殺人的慣犯才會判死刑。因此一個中國人在日本境內殺了另一個中國人基本不可能判死刑。
江歌母親也可以等兇手回國后去要求中國法院追訴,根據(jù)刑法相關規(guī)定,陳某雖然經過外國審判,但回國后仍然可以依照我國刑法追責。只不過因為他在外國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